富豪難避稅,貪官難洗錢,CRS啟動后將成反腐利器?
作為國際間稅收居民金融信息多邊交換計劃的一個重要環節,CRS在中國的啟動,意味著在境外金融賬戶持有高額資產的中國稅收居民相關信息將有可能被交換回國,這一信息的回流和利用,或將對其中的境外避稅者、洗錢者、貪腐者帶來法治震懾。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收集程序(CRS)在中國啟動。
7月1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一行三會”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要求各金融機構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收集非居民金融賬戶相關信息。
《管理辦法》規定了中國金融機構識別、收集、申報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給中國稅務主管機構的要求和程序。需要收集、上報的信息包括:非居民賬戶的持有人或消極非金融機構非居民實際控制人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單個金融賬戶余額等。
這些收集上來的信息將被報送給國家稅務總局,并計劃于2018年9月開始陸續與中國達成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配對的國家(地區)進行信息交換。目前,中國并未公開披露具體與哪些國家達成配對。
非居民,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但是,中國稅收居民在配對國家金融賬戶中的涉稅信息也將通過交換,被中國稅務機關批量掌握。在取得配對國同意的前提下,這些信息還可能應用到反腐、反洗錢等領域。
交換計劃
CRS,可以看作國際間稅收居民金融信息多邊交換計劃的一個環節。這一計劃,起始于2014年。受二十國集團(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該年7月發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下稱“交換標準”)。
“交換標準”是以2010年美國頒布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政府間協定為藍本設計的多邊信息交換機制。2014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向G20承諾實施“交換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截至目前,已有102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交換標準”。
2015年7月,中國簽署歐盟和OECD發起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下稱《公約》),并于次年2月生效,這為中國實施“交換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12月,國家稅務總局簽署《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MCAA),中國成為簽署MCAA的 96個國家(地區)之一,為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依據。
簽署MCAA后,各國要向OECD提交交換意愿,包括選擇單邊交換還是雙邊交換,及交換意向國名單。如果OECD在收集意愿后發現兩個國家互為交換意向國,OECD將公布配對國家信息,配對成功的國家可以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
根據OECD官網公布的數據,截至2017年9月,在超過70個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地區)中,已經有超過2000對雙邊關系配對成功。已簽署國家(地區)包括中國香港、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等中國高凈值人群境外投資的主要目的地,也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關于《管理辦法》的解讀稱,對于一直不承諾實施“交換標準”的國家(地區),國際社會可能采取聯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諾實施“標準”,提高稅收透明度。長遠來看,“交換標準”在全球范圍內的實施是大勢所趨。
交換計劃的第三步,才是啟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收集程序,即啟動CRS。
簡單來說,多邊國家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一個構想中的國際稅收透明計劃。OECD制定了一個“交換標準”,規定收集哪些信息、如何交換;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簽署協議實施標準,交換信息主體范圍已經圈定;一些國家開始啟動收集信息程序(CRS)。各個國家(地區)收集上來的信息都要上傳到“統一全球系統”中。一個國家(地區)與另外的國家配對成功后,即可在系統中下載所需信息。
誰受影響?
交換計劃的目的就是加強境外稅收監管、打擊跨境逃避稅。》》》中國徹查富人賬戶大限將至
隨著簽署MCAA的國家(地區)開始啟動CRS,這些國家(地區)中開設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的信息,正在被上報或將上報。澳大利亞普亞律所的律師王斐介紹,在境外避稅的中國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主動避稅,另一種是被動避稅。
主動避稅是指,中國的個人或企業利用國際間的信息不對稱,進行稅務籌劃,在境外搭建多重架構隱匿高額資產和所得。比如,一些國內企業在避稅天堂或低稅地設立子公司,通過勞務支出、投資回報等方式,把原本需要在國內繳稅的大部分利潤轉到子公司實現避稅。而蘋果、微軟等一些大型跨國公司一般會通過會計師或律師設計各類復雜稅務籌劃達到避稅目的。
一位稅務工作者稱,中國稅法比較粗線條,稅務機關有很大裁量權,在認定稅務籌劃屬于合法避稅還是偷稅漏稅上,界限并不分明。
主動避稅的常見情況還有,一些中國稅收居民將巨額不法收入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到國外開設的金融賬戶中。
紅色通緝令百人名單中的喬建軍頗為典型。中儲糧河南周口直屬庫原主任喬建軍因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外逃美國。喬外逃時,令下屬將數千萬元贓款分成20多筆匯入兩個由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銀行賬戶。同時,該地下錢莊聯系香港的生意伙伴,將相應金額的港幣、美元匯入喬建軍指定的境外賬戶,成功洗錢至海外。
被動避稅是指,中國公民在境外的收益進入了境外的金融賬戶,因為中國稅務機關缺乏對中國稅收居民境外所得的稅收征管,所以這部分收益沒有被征稅。
依據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各項應納稅所得,應依照稅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斐介紹,實際上,中國對境外稅收監管一般限于外派到境外工作的人群,個人和企業在境外的所得情況不被中國稅務機關掌握,這其中包括高凈值人士的海外所得。
科林,曾在某英屬避稅島專門從事國際稅務透明相關工作,他告訴《財經》記者,凡在CRS參與國持有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將會受到CRS的影響。
根據招商銀行和貝恩公司聯合發布的《2017中國私人財富報告》(下稱《財富報告》),2016年,可投資資產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中國高凈值人士數量達到158萬,2017年高凈值人群中擁有境外資產配置的比例為56%,境外資產目的地以香港、美國為主,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新加坡升溫明顯。
上述國家(地區)中除美國不在簽署主管當局協議的國家(地區)之列,其余國家(地區)均簽署了主管當局協議,有很大可能加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計劃。
對于被動避稅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交換計劃除了要開始依法繳稅并無其他影響。
一位從事境外資產配置行業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大部分投資者進行海外投資并不是為了盈利,而是出于分散風險的考慮,避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所以即使境外投資的盈利即將面臨稅收,也不會影響大多數人的境外資產配置計劃。這一說法在《財富報告》中得到印證。《財富報告》顯示,82%的高凈值人士進行境外投資的目的是資產配置分散風險,其他占比較高的目的分別為捕捉境外投資市場機會和為移民做準備。
反腐利器?
多位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受到交換計劃影響最大的群體是在境外金融賬戶有高額資產的中國稅收居民,包括企業和個人。
一旦信息被交換回本國,上述受影響的群體面臨的不僅是大量資產需要繳稅的問題,更令他們擔憂的是,這些信息可能被交給稅務機關以外的部門,起到反腐敗、反洗錢、反金融犯罪等用途。
事實上,隨著中國反腐力度加大,許多涉腐高官、企業高管開始向海外轉移資產,一些人甚至出逃境外。
據新華社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原主席成克杰受賄案中,成克杰曾將受賄所得4109萬元交給香港商人張靜海,張靜海利用香港公司的名義,將款項轉入成克杰以其情婦李平的名義在香港注冊的一家空殼公司,該空殼公司通過做假賬,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為代價將資金洗白,并轉入成克杰指定的銀行賬戶。4000多萬元得以瞞天過海轉至海外,致使案發后追贓難度大幅度增加。
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2013年,檢察機關境外追逃職務犯罪嫌疑人762人,追贓101.4億元(詳情參見《財經》2014年第34期“全球追捕外逃官員”)。
為此,中國曾組織多部門開展多項措施進行海外追逃追贓。
2015年4月,公安部會同央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在全國部署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旨在封堵贓款轉移通道。該專項行動也系中央紀委牽頭的“天網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公安部2014年開展的“獵狐行動”相輔相成,一個追逃,一個追贓。
與此同時,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針對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等人員的紅色通緝令,全球通緝涉嫌犯罪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和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
以往收集上述涉案人員的金融賬戶信息只能針對個人,但CRS啟動后,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開設金融賬戶的信息將被批量交換回國。這意味著,官員向境外大量轉移贓款的常用洗錢模式,因此更易被發現。
據新華網報道,成克杰犯罪行為敗露起因于其賬戶異常被香港金融機構注意。香港、內地兩地警方以此為線索聯合展開偵查,發現成克杰貪腐線索。
中國內地、香港兩地辦案機關在成克杰案中的成功合作,或將會隨著CRS的深度實施,變為常態。
根據《公約》規定,交換回來的信息可以被用于反腐、反洗錢等其他用途,不過,有兩個前提:第一,不違反信息提供方的法律法規;第二,必須取得信息提供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