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據廣州日報報道(記者武威 通訊員城步仁)熊偉和朋友因為在廣東肇慶市鼎湖區坑口的蘇村游蕩時,被村民認定為竊賊,因而遭多名治安員毆打致死。3月7日,肇慶市鼎湖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判決,19日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法院對被告人李某、白某明、白某華、程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年。
2011年8月11日晚上9時許,被害人熊偉及另一名男子在肇慶市鼎湖區坑口街道蘇村內游蕩,被村民懷疑為竊賊,遂向該村居委會副主任李某報告,李某打電話要求組織治安隊進行巡邏。隨后,治安隊員白某明、白某華、程某在村口將熊偉兩人攔截,并打電話報警。
李某到達現場后,要求熊偉兩人蹲下并從熊偉皮包中搜出兩把鐵鑿等涉嫌盜竊所用的工具。李某、白某華、白某明、程某和村民同案人程某垣(另案處理)等人緊跟著追趕熊偉,并對其進行毆打。后來,熊偉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案發后,蘇村居委會以及被告人李某、白某明、白某華、程某的家屬與被害人熊偉的父母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方人民幣29萬元,賠償款已于當日履行。并得到被害人方出具書面諒解。
又查明:2011年8月11日案發后被告人白某明、白某華、程某、李某主動到坑口派出所接受調查,有自動投案的情節。
被告人李某、白某明、白某華、程某以及其辯護人均以熊偉有重大盜竊嫌疑,但自己有投案自首情節,并已經做出賠償,要求從輕處理。
鼎湖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白某明、白某華、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積極主導作用,是主犯,依法應對造成的后果負主要責任;被告人白某明、白某華、程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白某華、程某、李某有自首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