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關,農民工討薪話題再次升溫。
從2003年重慶熊德明向總理討薪到現在,8年時間過去了,討薪難題依然困擾著這個社會。這是法治發展中的悲哀,也凸顯出了化解這一現象的人治路徑存有極大的缺陷。
現代社會,政府在公民權利的讓渡下產生,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全體公民提供基本的制度正義和執法保障,讓每一位公民不致因為自身的弱勢而被甩下“社會列車”。農民工無疑是政府正義運送的重要對象,確保農民工“勞有所獲”,保障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乃是政府部門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對于農民工群體而言,他們也以公民的身份讓渡了自己的部分權利,也以納稅人的身份供養了他們所認可的政府,遺憾的是,他們卻在危難的時候享受不到政府所提供的正義保障,他們的權利往往更多地依賴于領導的“選擇性”關注。
近年來,由于輿論對農民工討薪問題的集中關注,各地政府加大了整治力度,大面積的工資拖欠現象得到了遏制。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的行政執法已經到位,也不表明政府的正義運送就走上了常態化路徑。事實上,在具體的個案當中,一旦脫離了媒體的關注和上級的行政壓力,基層的勞動執法部門依然處在“半失職”狀態,對待電話投訴敷衍了事,對待上門告狀推三阻四,對待討薪維權冷眼旁觀。
不久前,媒體報道了河南省高院院長替農民工討薪的新聞,引發輿論熱議。從實體結果來說,法院院長出面討薪無疑具有個案的重要價值,強化司法執行力,為進入訴訟程序的討薪者提供及時高效公正的權利救濟,法院方面當然具有不可推脫的責任;但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在最基本的勞動關系保障上法律局部失靈,各種討薪個案折射出的農民工維權困境,根本上依舊是因為勞動者權益保障執法的疲軟。正是平時針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行政執法不力,才導致一些人迫不得已跳樓討薪,導致法院院長不得不履行不堪重負的討薪任務,導致一些部門領導只能依靠個人的權威介入,才能實現正義的歸途。
其實,正常的法治社會,諸如上訪、跳樓、自殺等都不是理性的維權通道,領導者個人權威的介入也非公民權利之福,即便幸運之神偶爾降臨,也只能驗證當下“長官意志”或“第四權力”的強大功效,這反過來更加侵蝕了公民維權的制度威信。無論官員還是媒體,只能選擇性關注個別討薪者,即便法院院長出面也僅限于訴訟領域,面對那些更多尚未走進法院的農民工,他們的薪金如何保障,最終仍依賴法治路徑的暢通。
相比法院院長討薪而言,沈陽市公安局的做法則具有一定的制度示范意義。針對惡意拖欠工資問題日趨嚴重的現象,沈陽警方于2010年4月承諾“110”報警電話直接受理拖欠工資投訴,至去年底的不到兩年時間里,共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事(案)件543件,追回拖欠工資4.08億元,并打擊處理了一批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包商。這種公安職權的行使,能夠從制度層面激活公權力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領域的責任,以常態化的執法糾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不過,公安機關的介入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查處,公安機關對欠薪者的查處只有在符合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而目前無論是一般欠薪行為的行政違法,還是惡意欠薪的認定,都缺乏具體詳細的法律規范。與此同時,大量的欠薪并不在刑事法和行政法制裁范疇,警察權的介入也面臨合法性根據不足的風險。
不難看出,農民工討薪難的問題已經牽扯諸多部門的精力,也開始由選擇性關注向執法機制建設的方向發展。在這種過程中,如何將領導重視下的個人權威上升為制度執行力建設下的法治權威,應當是解決討薪難的關鍵。如今,我們看到司法機關的積極作為,也看到了公安機關在執法上的勇于擔當,而其中最為核心的勞動執法部門則存在短板。一直以來,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執法都呈現出疲軟狀態,勞動法甚至被民間戲稱為“最軟的法”。可見,如何強化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責任,確立起強有力的勞動執法機制,在公民權利救濟的各個要塞確立起常態化的法律機制,如此才能防止農民工的薪酬“一年一討”的人治路徑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