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民政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以在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一)中級士官;(二)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三)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
通知指出,軍隊政治機關負責對士官在部隊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婚姻登記機關依據軍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為士官辦理婚姻登記。(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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