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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昨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被稱為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的律師偽證罪調查,在二審稿中規定,需要由異地偵查機關進行。而對此前飽受批評的關于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二審稿僅做了微調,并無實質性變動。
焦點1
“有礙偵查” 仍可不通知家屬
草案一審稿分別對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作了限制,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容易被濫用,成為偵查機關不通知家屬的借口,因此應當慎重規定。
對此,二審稿還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作出修改,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在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解讀
并無實質性變動
因一審稿何謂“無法通知”、“有礙偵查”,并無詳細界定和限制,實踐中容易被隨意解釋,成為偵查機關拒絕通知家屬的“口袋”理由。這些引發了對“秘密拘捕”泛濫成災的普遍擔憂。盡管反對之聲重重,此次的二審稿也僅做了微調,增加的“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家屬”的規定并無實質性變動。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博士生導師樊崇義解釋,公民被逮捕后家屬得不到消息,這是很多人對偵查機關不滿意的地方。什么是有礙偵查?往往是偵查機關自己做解釋。
律師陳有西就表示,“秘密拘捕”條款,明顯是國家安全、反貪等部門從辦案需要出發而主張的部門觀念立法,而“密捕”是現代法治國家嚴格禁止的,故無論何種性質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須及時通知家屬和監護人。
焦點 2
律師偽證案擬異地管轄
現行刑訴法對辯護人有偽證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對現行刑訴法作了修改,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一些地方、單位建議刪去這一規定,避免少數偵查機關利用該規定報復律師。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為保障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避免同一案件的偵查機關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對于辯護人涉嫌偽證罪的,規定由其他偵查機關辦理為好。
二審稿中因此增加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解讀
保障了律師的執業權益
樊崇義解釋,新增規定最大的亮點是“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這幾個字,意思是如果辯護律師在為當事人做辯護的過程中涉嫌偽證罪了,要將律師拘留審查,那么不能由原來承辦當事人案件的偵查機關來辦,而要由別的偵查機關來辦。
樊崇義認為,這樣做的目的有兩個:
一是避免執業報復。有的律師在辯護時會指出偵查機關對當事人實施了刑訊逼供,那么偵查機關為了報復律師,就可能找個偽證罪的理由把律師抓起來。草案如此規定可以很好地保障律師的執業權益。
二是符合回避原則。如果由原來的偵查機關來承辦律師偽證罪案件,律師難免不服氣,也不符合我國法律基本的回避原則。改由另外的偵查機關來承辦,就可以更公平公正。
焦點 3
鑒定人將有權“請求保護”
二審稿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說,草案一審稿規定,對于一些嚴重犯罪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實踐中還存在鑒定人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情況,也需要根據情況采取保護措施,建議將鑒定人納入保護范圍。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鑒定人納入保護范圍。
根據草案規定,這些保護措施包括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草案同時賦予了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請求保護”的權利。
焦點 4
避免變相“上訴加刑”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現行刑訴法明確規定:二審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鄒萍指出,實踐中存在通過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法院在重審過程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法學專家建議,立法應當對法院發回重審案件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避免變相“上訴加刑”,從而完善審判程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采納了意見。二審稿中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樊崇義教授認為,這是“上訴不加刑”的表現,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不能因為被告人上訴,而給予高于一審判決結果的更重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