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全文。根據方案,上海自貿區將擴大服務業開放。選擇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以及社會服務領域擴大開放(具體開放清單見附件),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準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信息通信服務除外),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
附件: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
一、金融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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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620 貨幣銀行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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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1)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外資銀行,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與外資金融機構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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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業健康醫療保險(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812 健康和意外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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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醫療保險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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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資租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J 金融業——6631 金融租賃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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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1)融資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單機、單船子公司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
二、航運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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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遠洋貨物運輸(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21 遠洋貨物運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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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1)放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試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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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際船舶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39 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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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 |
三、商貿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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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值電信(國民經濟行業分類: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319 其他電信業務,6420 互聯網信息服務,6540 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6592 呼叫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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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在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外資企業經營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電信業務,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規,須國務院批準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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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游戲機、游藝機銷售及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F 批發和零售業——5179 其他機械及電子商品批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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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允許外資企業從事游戲游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
四、專業服務領域
| 8.律師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21 律師及相關法律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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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和機制。 |
| 9.資信調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95 信用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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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 |
| 10.旅行社(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71 旅行社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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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允許在試驗區內注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 |
| 11.人才中介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62 職業中介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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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1)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合資者可以擁有不超過70%的股權;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 (2)外資人才中介機構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由30萬美元降低至12.5萬美元。 |
| 12.投資管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211 企業總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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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允許設立股份制外資投資性公司。 |
| 13.工程設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M 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企業——7482 工程勘察設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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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對試驗區內為上海市提供服務的外資工程設計(不包括工程勘察)企業,取消首次申請資質時對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要求。 |
| 14.建筑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E 建筑業——47 房屋建筑業,48 土木工程建筑業,49 建筑安裝業,50 建筑裝飾和其他建筑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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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對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建筑企業承攬上海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
五、文化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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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演出經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8941 文化娛樂經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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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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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娛樂場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8911 歌舞廳娛樂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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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在試驗區內提供服務。 |
六、社會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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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國民經濟行業分類:P 教育——8291 職業技能培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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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1)允許舉辦中外合作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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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醫療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Q 衛生和社會工作——8311 綜合醫院,8315 專科醫院,8330 門診部〔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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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措施 |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
注:以上各項開放措施只適用于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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