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局長派警員替他追債,刑警副大隊長為他隱匿罪證,法院民庭庭長為他偽造文書……昨日,茂名“黑老大”李振剛案一審宣判,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黑老大”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七罪并罰,判處李振剛有期徒刑20年,并處以罰金人民幣一億零三十萬元。該案其余23名被告人亦分別獲有期徒刑。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振剛“保護傘”共有7人,包括茂名市茂港區法院原院長嚴得、茂港公安分局原局長楊強、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隊長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二大隊原大隊長黃永華、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原副大隊長李永才、茂港區法院民二庭原庭長何銘杰、茂港區法院執行局原書記員梁彬。
其中李永才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何銘杰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梁彬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廣州中院同時判決,對李振剛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所聚斂的全部財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繳,其他被告人實施其他犯罪所得一切財物亦予以追繳,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依法返還。
昨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宣讀判決書長達兩個小時,判決書逾300頁。24名被告除3人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再上訴外,李振剛、何銘杰等其余被告均表示要上訴。
向新廣國際放高利貸1.155億三個月獲利逾5000萬
檢方指控李振剛涉嫌多項罪名,幾乎都與放高利貸有關系。
在被捕前,李振剛也是地下融資市場的大老板。判決書顯示:李振剛的放貸對象,涉及廣州、茂名等地,以同鄉的建筑行業承包商為主,也有賭徒、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投資虧損的國企老板。
廣州中院查明,從2002年開始至2009年,李振剛有組織、有目的地糾合王日強、馮日進、陳月容、梁清云及同案人楊亞賓為骨干成員,以10%-30%不等的月息發放高利貸,并以利滾利的方式計算利息。為操作便利,李振剛還出資成立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信化工公司)、廣州市奧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業公司)等公司為幌子。
高利貸利滾利,放貸300萬,便會索債2000多萬。因被害人無法歸還高額債務,李振剛等人采取威脅、恐嚇、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債務人追債,或者逼迫債務人將高利貸利息包含在內重新寫成借據,再伙同何銘杰、梁彬及嚴得等人,將“高利貸”偽造、虛構成普通的民間借貸債務關系,從而掩蓋高利貸的實質,再通過何銘杰、梁彬等人以枉法裁判等手段侵吞借款人的房產、公司、股權等財產。
其中,在借款人名單中,最出名的是原廣東省新廣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日晶(電白人),同時借款金額也最大,達到1.155億元。新廣國際隸屬于廣東省國資委,由57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組成,主營業務包括工程建設和勞務輸出。
判決書顯示,2008年9月,吳日晶通過他人認識李振剛,李振剛先后分多次以月息15%通過海信化工公司將人民幣11250萬元、通過奧業公司將300萬人民幣總計1.155億元,匯到新廣國際賬戶。到年底以后,吳日晶共歸還李振剛1.72多億元,僅此一筆借貸款項,李振剛非法獲利5000余萬。事后,李振剛共賄送人民幣150萬元給吳日晶。
公安局局長、法院院長充當保護傘
作為茂名近年最大的“黑社會”團伙,李振剛等人發放高利貸,追款中幾乎免不了暴力、恐嚇以及公權力介入,并得到了“保護傘”的鼎力支持。
廣州中院認定,李振剛“保護傘”共有7人,包括:茂港區法院原院長嚴得、茂港公安分局原局長楊強、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隊長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二大隊原大隊長黃永華、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原副大隊長李永才、茂港區法院民二庭原庭長何銘杰、茂港區法院執行局原書記員梁彬。2006年,李振剛還當選茂名市第十屆人大代表。
據廣州市檢察院介紹,在當時的茂名,刑警副大隊長李永才為他隱匿罪證,區法院民庭庭長何銘杰為他偽造文書,執行局書記員梁彬濫用職權助他追債,他們之間儼然形成了一張巨網。當地一位商人這樣說,“李振剛有人大代表身份的掩護,他左手是公安,右手是法院,公安局和法院好像是他家開的一樣。”
判決書顯示,2002年4月,李永才利用查辦李振剛涉黑團伙專案的便利結識了李振剛。2006年至2008年間,李永才以短期借款給李振剛等人從中收取60%年息的手段,先后共17次從其本人和前妻黃某某的賬戶匯款,給李振剛及其組織成員梁蕊、林志民、鄭生富、梁晏等個人賬戶共計人民幣674.35萬元。隨后,李振剛通過其組織成員個人賬戶,多次匯款到李永才及其前妻黃某某的賬戶共計759.2萬元,李永才以此手段賺取高額非法利潤。
一審部分判決
1 被告人李振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虛假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億零三十萬元。
2 被告人李永才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3 被告人何銘杰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4 被告人梁彬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黑老大李振剛從教師到“黑社會”頭目
李振剛到底是何人物?一個涉黑團伙居然把如此多的公安、法院官員拉下水,充當其“保護傘”長達十年之久。
今年47歲的李振剛是廣東茂名電白縣人,早年曾是電白縣一名教師,1980年以來曾因打架斗毆、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警方通報稱,其后,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開始形成,并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綁架勒索、獨霸一方。
從2001年開始,李振剛為鞏固和壯大其團伙勢力,收買、賄賂當地個別政府公職人員,充當“保護傘”“合伙人”。
2006年李振剛獲取茂名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后,就開始其幕后操控工作,其原有的公司登記法人代表、放高利貸時與別人簽的借據都用的是其手下的名義,犯罪手法非常隱蔽。
保護傘
刑警副大隊長隱匿罪證致案件無法起訴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偵查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永才為專案組材料小組組長。李永才在案件偵查終結制作起訴意見書的過程中,故意隱匿了李振剛團伙敲詐勒索林某1500萬元、故意重傷羅某某、綁架林某某兄弟等三宗主要犯罪事實和證據,導致該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訴處理,使李振剛等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此后李振剛繼續開設賭場、放高利貸。李永才作為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有意縱容其違法活動,并從2006年起出資參與違法發放高利貸。
法院民庭庭長偽造法律文書幫追債
何銘杰在任茂港區法院民庭庭長期間,利用庭長權力,為李振剛放債、追債、收債高利貸提供幫助,從偽造借貸合同、立案、開庭、判決、執行“一氣呵成”,把受害人的合法財產、股權、土地等權益以司法途徑轉移到李振剛名下。賴某某曾向李振剛借高利貸1650萬元,歸還600萬元后無力償還。李振剛欲霸占賴位于廣州荔灣區一幅價值2657萬元的工業用地使用權,何銘杰為幫李實現這一目的,2008年7、8月間制作了賴某某借款共計2350萬元的5份虛假借據和民事起訴書,偽造相關開庭筆錄、合議庭筆錄、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再依偽造的文書執行,將該幅土地使用權強制執行到了李振剛團伙名下公司所有。
執行局書記員打亂執行程序強行收債
梁彬任茂名市茂港區法院執行局書記員期間,多次濫用司法執行權,將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財產執行到李振剛名下。2006年6月,梁彬負責辦理順安大廈執行案。廣州市順安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蔡某某因資金不足先后向李振剛借款200多萬元,后無力歸還。李振剛威逼蔡某某寫下23張面額100萬元、共計2300萬元的借據,李振剛憑此虛假借據申請法院裁定。在執行過程中,茂港法院查封了順安公司開發的順安大廈,將順安大廈變賣5400多萬元。因順安大廈涉及多個債務糾紛,該執行款按法律規定應優先支付土地出讓金、契稅、拆遷費和工程款,再從剩余執行款中按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為滿足李振剛侵吞大部分執行款的目的,何銘杰和梁彬等人多次制作虛假民事訴訟,將執行款中2800多萬元分配給了李振剛。 (南方都市報記者 海鵬飛 實習生 周蓉 李翠妮)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天問一號“驚鴻一瞥”!神秘阿特拉斯彗星特2025-11-06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