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昨日公布《藥品差比價規則》,規定相同有效成分藥品,不得以名稱、包裝等不同為由,制定不同價格。該規則將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旨在規范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行為,抑制企業通過改換劑型包裝、變相漲價。
所謂藥品差比價,是指藥品因劑型、規格或包裝等不同而形成的價格之間的差額或比值。具體包括劑型差比價、規格差比價和包裝差比價等。
據悉,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對此,發改委提出:按照藥品通用名稱,選擇有代表性的劑型規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劑型規格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合理的差價比價關系核定價格。
《規則》明確規定了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或包裝之間最高零售價格的核定原則和方法。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床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
《規則》還規定了臨床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系,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并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系,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如《規則》明確規定:不同裝量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 l(含10m l)以下的,不區分價格;10m l以上的,每增(減)10m l,加(減)0.05元;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規格玻璃瓶包裝的價格為基礎,塑料瓶包裝最高加1元;軟袋最高加4元。(南方都市報記者 劉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