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濟南市委原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原市長楊魯豫受賄案,對被告人楊魯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楊魯豫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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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楊魯豫在擔任濟南市委副書記、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和泰安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征用、項目開發、規劃審批、工程建設、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7.8228萬元。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魯豫的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楊魯豫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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