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被判擔責一成
豐臺法院審理認為,孟倩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負謹慎的注意義務,其自身負有重大過錯導致墜亡,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房屋陽臺窗戶外的護欄屬于房屋的附屬設施,房主趙先生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護欄存在的缺口被木板覆蓋,因此趙先生在將房屋出租給孟倩時應就房屋附屬設施的隱性缺陷向孟倩進行充分告知。但趙先生未將該缺陷告知,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孟倩對護欄的承重能力產生錯誤的判斷,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趙先生對該意外的發生也存在過錯。
豐臺法院根據護欄的主要功能,以及一般公眾對護欄承重能力的認知等因素,酌定趙先生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孟倩父母起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最后酌定為1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趙先生賠償孟倩的父母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法官釋法
意外防范重于彌補
本案的主審法官、豐臺法院民六庭副廳長董利娟告訴記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租賃關系中,無論是出租方還是承租方,都應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防范危害人身安全事件的發生。
具體而言,作為出租方或房屋管理人,應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和附屬設施,排除安全隱患,比如向租客提供容易帶來安全隱患的水、電、煤氣等附屬設施的安裝必須符合安全規范,且保證在使用年限內,安全護欄的高度應當符合國家對相關臨空高度的要求。除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和設施外,出租方還應對租客使用房屋的行為承擔必要的監督、檢查義務和提示義務,對租客不當使用房屋導致房屋安全隱患增加的行為應及時進行制止,對相關房屋和相關設施在租賃期間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維修。
同時,對承租方而言,亦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如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租賃用途或者將房屋轉租、分割群租,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改造,不得安裝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器等附屬設施,不得違反安全常識地使用燃氣熱水器、罐裝煤氣或蜂窩煤等,不冒險攀爬窗臺或陽臺護欄。對于在租賃期間內,相關設施、設備出現的問題,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及時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維修或通知房東進行維修。此外,租客也應避免在高層建筑的外側窗臺、陽臺護欄等處擺放物品,防止高空墜物對他人造成損害。
此外,為避免爭議的發生,出租方和承租方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對房屋附屬設施的種類和狀況、房屋交接狀態、維修義務的負擔等進行清晰約定,明確責任主體。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都要對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意外的防范重于彌補,其所負擔的安全注意義務,看似是約束,實質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