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5歲的伙伴小華一起去戲水,看到其溺水后,同伴小明在驚慌之下因害怕家長責罵而沒有及時呼救,結果小華因無人營救而死亡。那么,小明該不該承擔責任呢?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判決顯示,同伴小明的監護人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2016年8月17日,初中生小明和小華相約下午到網吧玩耍。小華到了小明家,兩人商量后又決定先去坑塘里洗澡。出門時,小明的父親問兩個孩子出去干什么,小華說去地里掰玉米回來煮煮吃。從小明家出門后,兩人便一起來到坑塘里下水玩耍。
大概玩了三四十分鐘,小明聽到坑塘邊有人說話,因父母多次告誡其不要下坑塘洗澡,他害怕熟人把他倆下坑塘洗澡的事告訴父母,就叫小華趕快上岸。隨后,小明往東邊的岸邊游,小華則往西邊的岸邊游。小明上岸后,先蹲躲在草窩中,當他回頭看小華的時候,發現小華衣服在坑塘邊,人不在。小明叫小華,沒人答應,小明在周圍尋找也沒有找到。
17時許,小明問拔草的張某看到小華沒有,張某說沒看見,并問他們在干什么,小明告訴張某,他和小華下午一塊在坑塘里洗澡,但現在找不到小華了。張某聽后立即起身回家,途中正好遇見小華的母親賈某,便問她孩子是否在家。在得知小華沒有回家后,張某告訴賈某小明和小華在坑塘里洗澡的事情。賈某趕到坑塘,發現孩子溺水,便和聞訊趕來的丈夫一邊給鄰居打電話求助,一邊下水救人。等村民趕來,小華的父親已將小華打撈上來,并給孩子做人工呼吸進行搶救,隨后趕到的鄉衛生院醫生也當場對小華進行施救,但經搶救無效還是死亡了。
據了解,涉案的坑塘系某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2014年8月施工修建,2015年8月完工,同年11月,由某市政府委托該市某鎮政府管護。
事后,小華的父母將市政府、鎮政府和小明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近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走進南陽市第21小學,巡回審判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當庭判決原告作為小華的父母,未履行好監護職責,應對小華死亡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市政府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22.7萬余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小明的監護人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向小華父母支付賠償金5.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