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說法
沒法律依據帶回孩子,應由法院執行
王麗和陸某曾是夫妻,2014年,兩人訴訟離婚,經徐州云龍區法院判決,王麗取得小寶的撫養權,陸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并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視權。
小寶突然被前夫“劫”走,王麗第一時間想到求助公安部門。大龍湖派出所按照警情處置此事,他們查到小寶被陸某帶到了一家賓館,民警還曾到賓館拍攝視頻取證,向王麗證實了此事。孩子找到了,王麗心頭的石頭落下了,可是,接下來,她聽到了民警這樣的解釋:我們不能將孩子帶走。
紫牛新聞記者采訪到了大龍湖派出所相關負責人,他表示警方非常重視該起事件,但無法立案調查,只能作為警情處理。派出所認為,夫妻離婚后,男方沒有行使探視權探視孩子,而是將孩子帶走。本案是因探視權引起的婚姻糾紛,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未依照法院的判決行使權利義務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簡單地說,我們沒有法律依據去接回孩子,應該由法院執行局將孩子帶回來”。
法院也表示為難
涉嫌限制人身自由,警方應介入
按照民警的建議,王麗隨后找到了云龍區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被申請人陸某按照此前的生效判決,立即交還小寶。該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認為,王女士與前夫關于孩子撫養權一事,此前已作出判決,由王女士取得孩子撫養權。如今出現孩子被王女士前夫搶走的情況,執行局無法對小寶一個具體的“人”進行強制執行。法院還認為,孩子被人強行帶走,當事人行為已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應當由公安部門介入。
面對法院的答復,王女士再次提請訴訟,以陸某的探視行為嚴重超出法定范圍,孩子的人身受到嚴重傷害,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止被告對孩子的探視權。云龍法院表示,該院已經立案,目前,因始終無法聯系到被告陸某送達傳票。按照規定,立案后找不到被告,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