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國內多家媒體,均就如何加強對災區所捐款物的監管發表了大同小異的報道,主要內容是,相關部門要求加強汶川地震救災采購管理;要求建立嚴格的程序確保國外援助物資真正用于災民;重慶啟動救災款物全程跟蹤審計,市民可舉報;四川省聘任308名社會各界人士開展抗震救災社會監督員的工作;深圳市公開聘請六名地震捐款(物)使用監督員……以“體外監督”形式,讓監督工作更加透明化。(《人民日報》、《新京報》、《重慶時報》、深圳新聞網、《珠江晚報》綜合)
“鼓勵市民舉報”、“聘請社會監督員”,其目的均是為了吸納民間公眾參與監督,以使賑災款物的使用流程得以更加“陽光”地表達。其實,公眾參與機制的重要性,大家都懂,但如何操作?效果怎樣?則恐難樂觀。公眾見多了社會監督形式主義的無效操作:請幾個“社會賢達”,發一些監督證,年末開個座談會,就算監督了;此外,還有“爺爺”監督“孫子”那種呵護有加、唯恐家丑外揚的所謂監督———類似那樣的監督,老百姓恐怕很難放心。
問題出在哪兒?應該是我國慈善組織形式的不成熟以及監管體系的缺失所導致。目前,我國的慈善工作機制與發達國家的最大不同,是發達國家往往由民間機構做慈善而政府作監管,我們是政府統領且自身監管自身。在這一模式下,沒有公眾如何參與監督的剛性規則,所謂“邀請”就顯得有些居高臨下,監督員的來源也容易變成“欽點”。不能保證有群眾基礎。而群眾監督員自身,從其內心也不會覺得監督政府是公民權利的當然行使。至于政府,也沒有義務將捐款使用的每一流程都主動公示給市民看。正因為民間與官方知情權的不對稱,才有了“商人賴金土親提28萬元到災區挨戶發錢”的舉動。
只有提高民間慈善機構的法律地位,使其募捐行為具有法律依據并獲得法律的強力保障,才可能使慈善活動真正實現規范化、透明化。因此,在慈善活動中,政府應盡快退身到監督、宣傳、協調者的位置,通過法律規范、稅收調節、評估審計等手段,以提高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的積極性,促使中國慈善事業新制度的形成。只有朝這個方向走,才能保證捐贈的長期性,才不會出現政府既當會計又當出納、既作庫房保管又開物流公司、無法自我約束的情況。只有將各自的身份厘清了,才能大大提升公眾對慈善機構的信任度,減輕政府民政部門的壓力,使中國的慈善事業全面步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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