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著名音樂人周亞平在參加北京市演出行業協會等機構聯合主辦的“2017中國流行音樂產業大會”的高峰論壇發言時,以其慣有的炮筒子風格,抨擊現行著作權法無視錄音制作者創造性的勞動成果,將本應屬于作品的錄音定位于制品,將明明是提供創作行為的錄音制作者定位于傳播者。因此,這一錯誤的法律定位制約了并影響了音樂行業的發展。
周亞平說,錄音的制作是錄音制作者依照自己的意志和創意,將音樂作品通過安排組織表演、編曲、演奏、混音等若干環節和工序,創造性的完成系統創作的過程,其結果就是使得一個紙面上的詞曲能夠變成鮮活的錄音供消費者完成對音樂的審美活動。可以這樣說,沒有錄音制作者就沒有音樂產業。從創作邏輯上來講,錄音制作者與電影作品的制片者背后的創作邏輯是完全相同的,而在現行著作權法中電影就是作品,錄音卻變成了制品,錄音制作者明明是創作者,卻在立法中被定位成了傳播者,這背后界定的邏輯顯然是混亂而且錯誤地。
周亞平認為這樣的錯誤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錄音制作者本應享有作品的17項著作權被閹割的僅剩了復制、發行、出租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這四項,這不能不說是對錄音制作者極大的不公平,也嚴重的影響了錄音制作者的收益權和其他財產及精神權益,也是造成音樂產業內容創作乏力的法律原因。
另外,周亞平在發言中也對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權項頗有微詞。他認為,由于傳統渠道日益被網絡覆蓋,信息網絡傳播權大幅度擴張至幾乎所有作品使用場景,給權利人帶來諸多困擾。信息網絡傳播權本身就是若干子權利集合而成的復合權利,在現行著作權法中也屬于一權獨大而與其他的著作權項不相匹配的畸形權利。當未來所有的生活場景逐步網絡化、物聯網的發展又將世界物物相連,形成一個網絡大系統的情況下,權利人如果對第三方雖然僅授予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項的專有權利,也必將造成其他傳統權利由于沒有使用價值,實際上等于將全部權利一次性賣斷的不利后果,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是絕對不可低估的。因此他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學習美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項的分類思路,在未來的修法中取消信息網絡傳播權,分解到其他傳統權利中。
周亞平新穎的法律觀點獲得了在場參會的音樂產業從業人員一致的贊同,并受到在場的法律界人士的支持。大家普遍認為,在未來的著作權法修改過程中,應該對這些來自行業第一線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見認真地加以考慮,以使新的著作權法更符合藝術創作的客觀規律和更具有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