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應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安全生產典型執法案例。
寧化縣某商店擅自變更零售點名稱被行政處罰案
案情經過
2025年10月14日,接到群眾舉報,經寧化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寧化某商店在未重新申請取得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變更零售點名稱,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寧化縣應急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變更零售店名稱后,未重新申請辦理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存在擅自變更零售點名稱行為。
處罰依據及結果
該商店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寧化縣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11月)第191項裁量階次A,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1000元。
案件評析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對經營的安全條件有嚴格的要求。煙花爆竹零售點擅自變更名稱,未及時重新申請許可證,可能導致監管部門無法準確掌握該零售點的實際情況,在檢查、監管等方面出現遺漏或錯誤,增加安全管理的難度。本案中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店,擅自變更零售點名稱,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
尤溪縣溪尾鄉大寧十字口加油站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案情經過
2025年9月17日,尤溪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尤溪縣溪尾鄉大寧十字口加油站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加油站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1處)。9月22日,尤溪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加油站進行立案調查。
處罰依據及結果
尤溪縣溪尾鄉大寧十字口加油站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裁量細則第37項裁量階次A: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涉及3處以下的;具體標準為: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尤溪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加油站罰款5000元。
案件評析
加油站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雖未造成實際危害,但易誤導人員操作引發事故傷害,存在明確安全隱患。應急管理部門從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到立案調查,高效推進監管工作。處罰環節精準考量違法情節,僅1處違規且無危害后果,參照裁量基準階次A作出5000元罰款,既守住法律底線,又體現“過罰相當”的務實原則。此案為同類經營主體敲響警鐘,須強化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備的隱患排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彰顯監管部門以罰促改、精準執法的導向,助力防范化解日常安全生產風險。
大田縣金鵬礦業有限公司菖坑石灰巖礦Ⅲ號礦井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案
案情經過
2025年9月13日,大田縣應急管理局對大田縣金鵬礦業有限公司菖坑石灰巖礦Ⅲ號礦井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礦井礦長羅某在2025年8月5日帶班下井期間,未與當班作業人員同時出入井,其行為違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相關要求。
處罰依據及結果
大田縣金鵬礦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關于“領導帶班下井應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規定,依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大田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對礦長羅某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
案件評析
本案中,礦長羅某未按規定與工人同時出入井,直接違反帶班下井制度的核心要求,削弱了井下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與動態管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處罰條款準確。在證據方面,執法人員通過調取出入井記錄、人員定位系統數據及制作詢問筆錄等,有效固定相關證據,程序合法規范。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得到依法保障。鑒于該違法行為未造成生產安全事故,且涉事企業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落實整改,情節相對較輕。最終處罰金額在法律規定的下限范圍內確定,體現了過罰相當的法治原則。
本案的查處,對全縣礦山企業具有典型警示意義,有助于推動企業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切實壓實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責任。
永安國惠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配備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備案
案情經過
2025年9月22日,永安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永安國惠新材料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區域,未按規定配備符合行業標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也未配備用于改善有限空間內作業環境的機械通風設備。執法人員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設備采購及配備臺賬、詢問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等方式固定證據,確認該公司存在安全儀器設備缺失的違法事實,無法滿足有限空間作業的基本安全防護要求。
處罰依據及結果
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配備檢測設備、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裝備的。
對永安國惠新材料有限公司給予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公司限期配齊符合標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并組織作業人員開展設備使用培訓,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條件達標。
案件評析
有限空間作業因存在缺氧、有毒有害氣體積聚等風險,一直是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的重點管控環節,而氣體檢測報警儀器能及時預警有害氣體濃度,機械通風設備可改善作業環境,二者是保障作業人員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本案中企業未配備此類關鍵設備,直接削弱了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防護能力,極易引發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執法部門通過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既體現了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嚴格監管,也借助合理處罰力度,督促企業重視安全設備配備的法定責任。
福建省尤溪縣磊杰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案情經過
2025年8月4日,尤溪縣應急管理局至福建省尤溪縣磊杰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其從業人員冉某某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考核合格后上崗,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及結果
福建省尤溪縣磊杰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未給員工冉某某進行安全生產培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和《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六項,對公司處以10000元罰款。
案件評析
本案例因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給從業人員冉某某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本案暴露出企業安全管理不足,未及時消除隱患。警示工貿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執行教育培訓制度,確保員工合格上崗。
清流縣龍昌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案
案情經過
2025年6月27日,三明市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聯合清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整治城鎮燃氣安全問題聯合指導服務,檢查發現清流縣龍昌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安全隱患問題反彈及逾期未整改到位。在《關于整治城鎮燃氣安全問題聯合指導服務的通報》文件中,專班通報了該企業4項一般安全隱患問題反彈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情況。依據相關規定,清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立即約談該企業法人,制定整改計劃及整改時限,并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處罰依據及結果
清流縣龍昌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存在4項一般安全隱患問題反彈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違法行為。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結合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鎮燃氣處罰標準清單》C104.48.3之罰則,清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公司行政處罰1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是城鎮燃氣安全監管的典型案例,凸顯出安全責任落實的關鍵意義。企業隱患反彈且逾期未改,本質是漠視主體責任、規避整改義務,漠視燃氣安全紅線與公共安全。監管層面形成閉環,迅速約談、定整改計劃,后續立案處罰,流程規范高效,法律適用精準,處罰兼具懲戒與警示性。警示燃氣企業杜絕“整改走過場”,筑牢安全防線,以執法倒逼責任落實,守護燃氣安全。
吳某異地經營煙花爆竹被行政處罰案
案情經過
2025年5月13日,寧化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涉嫌異地經營煙花爆竹。寧化縣應急局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該證的經營地點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存在異地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處罰依據及結果
吳某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寧化縣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年11月)第191項裁量階次A,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由于煙花爆竹的性質,一不小心就可能會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選址和外部距離有嚴格要求,必須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5-2019),這是保障煙花爆竹銷售安全的基本條件。本案中,吳某擅自變更經營場所,一旦發生煙花爆竹爆炸、燃燒等,勢必對周邊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嚴重傷害。(三明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