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解決對違法自然人處罰難的問題?長期以來,由于城管執法人員無任何有效手段,處罰往往“胎死腹中”。記者昨日獲悉,正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審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試圖解決這一“困惑”,擬建立以警察為執法主體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將把對自然人的執法事項交由公安部門執行。
對違法自然人處罰難實現
由于執法人員對違法自然人無任何有效手段,對違法自然人處罰難長期以來困擾著綜合執法。
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訊表示,處罰無法執行,導致綜合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中針對違法自然人的處罰條款形同虛設,使得自然人的違法行為在事實上沒有受到任何懲處,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事實上,早在一審時,就有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如果不能解決這一問題,立法的意義就不大。而解決對違法自然人處罰難的有效方法,目前發達國家的普遍方式是建立以警察為執法主體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將把對自然人的執法事項交由公安部門執行。
作為國際通行做法,由于警察對違法自然人具備有效強制手段,執行效果很好。香港的做法則是授予城管執法人員必要的手段和權限,并建立公安城管常態化的協同執法機制和司法配合機制。
公安部門擬設定
專門機構配合執法
李訊表示,綜合我市實際,前者是一種成熟的、規范的執法模式,應當作為我市改革的主要方向。但這種模式涉及執法體制的改革,影響面大、敏感點多,目前各方面還未達成共識。因此,《修改建議稿》擬不改變目前的執法體制,著力對公安部門的配合保障機制作了完善和補充。
公安配合執法的具體做法包括:由公安部門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專門負責協助和配合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違法行為人拒絕配合執法或者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的,綜合執法人員可以通知公安部門進行現場協助,警察應當在15分鐘內到達現場并協助綜合執法人員執法;綜合執法人員遭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等情形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保障方面,《修改建議稿》借鑒了香港針對自然人一般違法行為設置快審法庭的做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法庭或者專業審判庭,負責綜合執法行政處罰的訴訟和強制執行。李訊解釋稱,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市綜合執法涉及面廣,案件數量大,為保證執法與司法的有效銜接,提高執法效率,確保處罰執行到位,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城管解釋
并非由公安設機構 履行城管執法職責
記者從市城管局了解到,“對違法自然人處罰難”的問題是所有行政執法面臨的共同的、普遍性的問題。由于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人連查驗身份的權力都沒有,處罰無法執行。近年來,許多違法行為人對抗執法甚至暴力抗法最大的原因就在于抓住了綜合執法的這根軟肋,我市養犬條例、控煙條例出臺后幾乎未開出一張罰單,癥結也在于此。
但根據中央編辦和公安部相關文件,各地對類似專門公安機構須進行清理,這是否與公安部的要求相悖?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并非要求公安部門設立機構履行城管執法職責,也不要求其派駐城管執法部門或與城管執法部門合署辦公,而是要求其設立或指定一個機構負責配合城管執法,履行的是配合協作的職責。
據了解,在解決對違法自然人處罰難的問題上,內地許多城市已早有先例,如北京、蘇州、長沙等地公安部門都設立或指定了專門機構配合城管執法,建立了公安城管常態化配合協作機制,且均取得了良好成效。
□其他亮點
部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修改建議稿》創新了處罰機制, 當事人為法人、能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并在深圳有固定住所的公民,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與此同時,增加了錄入個人信用記錄、通報單位和社區等措施。此外,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部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明確十大類執法范圍
綜合執法的范圍到底有哪些?《修改建議稿》對此予以限定:根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綠化、城市照明和燈光夜景設施、愛國衛生、養犬等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設置非交通設施、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未經批準焚燒固體廢物的行為進行查處等共十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