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9日訊 記者昨日從莆田市物價局獲悉,市局近日轉發關于《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制定或調整保育教育費標準,只要向批準辦園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即可。
新《辦法》對公辦幼兒園小小班和寒暑假留園班收費進行了修改,提高了保育教育費標準。
據介紹,小小班保育教育費在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由原先“上浮20%”,提高為“上浮30%”;寒暑假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在正常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計算)基礎上,由原先“上浮30%”提高為“上浮50%”。
按照新《辦法》,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可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學期按四個半月計算;按月收取的,不足月(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在一個學年內,不得同時采取兩種方法收取。
據悉,原先伙食費開支范圍,只限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新《辦法》中,增加了一項與幼兒膳食有關的燃料費用(扣除教職工消耗部分)。
伙食費退費規定,改為幼兒在繳納伙食費后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從請假的第二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時直接退還家長。(海都記者陳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