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莆田荔城區一家建材賣場舉辦促銷活動,家住月塘鎮的陳先生在該賣場一家櫥柜店訂購了一套櫥柜,并支付了3000元訂金。到了月底的時候,陳先生和該櫥柜店簽訂協議時被告知需支付80%的貨款,且之前支付的3000元為活動價格的誠意金,不予退還。近日,陳先生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商家最終退還了訂金。
陳先生說,自己當時逛了好幾家商店,覺得該櫥柜店銷售人員服務態度不錯,就付了3000元訂金。哪知道,之后商家稱這3000元是活動價格的誠意金,用于取得該櫥柜的優先購買資格,不給退了。雙方爭執不下,陳先生只好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在當地工商人員的調解下,商家最終將3000元訂金退還給陳先生。
工商人員告訴記者,在日常交易中,定金和訂金比較常見,而且在法律上已經有明確的規定。而誠意金也叫意向金,是十多年前從香港傳過來的說法,在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這一說法,其并非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定金,但也是消費者向經營者先行繳納的錢款,和訂金一樣,都是可以無條件退款的。工商人員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盡量利用正規的合同將雙方所要履行的責任和義務都標清楚,防止商家鉆合同的漏洞而造成損失。(海都記者 陳盛鐘 通訊員 陳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