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曾報道一筆10萬元的借款,因借款人身亡,家中又無可供抵償的財產,最終法院從借款人生前的公積金賬戶中將錢劃撥出來,清償了債務。報道引起廣泛關注。但是否所有的債務都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清償呢?記者昨從仙游縣法院獲悉,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仙游法院執行工作人員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在被執行人(公積金繳存者)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且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條件和其購房公積金還本付息的情況下,在與繳存者協商后,才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仙游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規定,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因此,此前報道中的陳某作為借款人陳某靜的繼承人,符合公積金提取的條件。(海都記者 蔡學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