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改進政府部門涉企檢查活動,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務企業的能力和水平,日前,我市出臺了《進一步規范和改進涉企檢查活動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要求。《通知》明確,嚴格執行涉企檢查清單制。各級各部門在對涉企檢查事項全面梳理的基礎上,于2016年6月30日前將涉企檢查事項目錄清單,具體包括檢查事項名稱、法律依據、實施主體等內容,分別報同級政府效能辦和減負辦備案。同時將目錄清單在本級政府、本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通知》指出,統籌制定涉企檢查計劃。除上級部署的專項檢查、臨時檢查以及辦理行政處罰、行政審批等需要進行的檢查外,各級各部門對企業實施的常規檢查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通知》要求,建立無檢查周工作制度。各級各部門應在涉企檢查年度工作計劃中確定每月的第一個完整周為無檢查周,并向社會公示。除涉及安全、查處投訴舉報、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對突發情況以及按照上級臨時部署開展的檢查外,在無檢查周內一律不到企業進行檢查。
根據《通知》精神,堅持檢查頻率低限原則。在保證依法有效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前提下,按照檢查事項整合最優化、檢查頻次最少化、受檢企業范圍最小化的原則,靈活選擇企業自查、重點抽查、專項檢查、集中檢查的形式進行檢查。注重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對信譽好、守法意識強的企業,可適當降低檢查頻次。對同一事項,實行一家部門檢查認定、多家互認的制度,禁止重復檢查、交叉檢查。
《通知》還指出,注重改罰結合、重改慎罰。各級各部門到企業檢查時發現的一般性問題,要以規范生產經營管理為目標,積極幫助企業整改,一般不實施處罰。各級各部門應依法制定處罰的標準和流程,對確需實施處罰的,視情節輕重決定檔次,并一律按對應檔次的下限執行,同時及時指導和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到位。(記者 黃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