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歲高齡的李大娘,想和自己的小女兒一塊生活,誰知大兒子一怒之下,居然對老人不聞不問,還拒絕承擔本應給付的贍養費。老人究竟是否有選擇贍養人的權利?近日,法院給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經審理,最終支持了老人自主選擇的權利,并責令兒子支付每年5000元的贍養費。
見母親不守約 大兒子撂挑子
李大娘是仙游人,共生育了五個女兒和兩個兒子,其中3名女兒出嫁,2名女兒留在家中,7名子女均已成家立業。2012年10月14日,李大娘因突發腦梗塞致右側身體偏癱,喪失了勞動能力。2013年2月16日,李大娘召集了幾名子女,召開“家庭會議”,討論她的贍養問題。
經商議,子女們達成一致意見:子女們每月輪流照顧贍養母親;未能照顧的,則每年支付贍養費5000元;醫療費用由四子女均攤。當時,大兒子和小女兒表示愿意帶老人回家照顧,其他子女每人每年各支付5000元贍養費。
按照約定,李大娘先是在大兒子家生活了一個月,隨后,她就被小女兒接回家中贍養。也許是小女兒照顧得更加周到,一個月到后,李大娘不舍得離開,而是選擇繼續留在小女兒家。
見母親不守之前的“約定”,幾次邀老人回自己家無果后,大兒子有些“吃醋”,干脆對老人不再過問,甚至連應負擔的贍養費都不愿給。
選擇權獲支持 老人討贍養費成功
去年6月12日,因協調、溝通無果,李大娘以大兒子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為由,將大兒子告上法庭。仙游法院郊尾法庭審理后認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選擇,沒有直接贍養的子女,應支付分攤的生活費、護理費以及醫療費。判決大兒子應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贍養費12365元;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5000元贍養費直至李大娘去世為止,并分攤四分之一的醫療費用。大兒子不服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后,市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李大娘的子女已達成贍養協議,后因李大娘明確表示只愿意跟隨小女兒共同生活,故應當尊重老年人的意愿選擇,李大娘可隨小女兒共同生活。鑒于李大娘年邁,且患有殘疾,日常生活起居需要專門護理,沒有直接贍養的子女,除了應當支付生活費外,還應分攤生活上照料李大娘的護理費。(海都記者 蔡學偉 通訊員 林金東 方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