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2月9日訊(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林阿敏 周章泉)未取得相關手續的“加班”客車發生側翻,致四名乘客當場死亡。不僅肇事司機要擔責,所屬的運輸企業法人也一并被判刑。這場發生在泉南高速的“3·3”重大交通事故,歷時一年多的調查和判決,終于有了結果。
日前,經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肇事客車司機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經南安市人民法院判決,肇事車輛所在公司的法人代表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據介紹,這是福建省首例客運企業法人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入罪。

2015年3月3日,肇事司機楊某駕駛廈門牌大型普通客車沿泉南高速公路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駛至肇事地點,刮碰因事故斜停在路面上的福州牌大型普通客車尾部,發生側翻。事故造成4名乘客當場死亡,駕駛員楊某和車上的23名乘員受傷,兩輛車皆有不同程度損壞,路產也受損。
經高速交警調查,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肇事司機楊某在發生事故時已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且遇雨夜天氣未降低車速、在隧道路段超速行駛,發現險情后采取措施不當等。同在事故路段的福州牌客車因故障未按規定采取示警、停放在應急車道上等待救援,負次要責任。
事故責任一目了然,但追本溯源,這起慘劇的最終原因究竟為何?客運企業在車輛日常運營過程中是否受到了應有的監管?駕駛員安全駕駛意識低,遇到險情慌張采取不當措施,是否參加過安全培訓?
經南安市檢察院指控,客車當日所運營班次乃是“加班”運營,并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當日,該公司的客車GPS動態監管在事故發生時段,為真空無人值守狀態。同時,檢察院經過多方了解,肇事司機楊某并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綜上,該車輛所在的客運企業法人徐某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2016年6月,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對徐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安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法人徐某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違反相關安全操作規定,導致“3·3”重特大事故間接發生,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考慮到徐某有自首情節,能積極賠償各受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具有社區矯正條件,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目前,企業共計賠償死者家屬260萬元,且另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