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公布《福建省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暫行規定》。記者獲悉,對于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緩報謊報事故情況者將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4個等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可能引發其他嚴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緩報謊報事故情況的;玩忽職守,不及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延誤事故處置時機,造成事態擴大或其他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在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中不服從安排、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不積極配合,影響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開展的等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事故頻發、高發的地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嚴肅追究領導責任。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設區市級人民政府應于10人以上事故(或第2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發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縣級人民政府應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2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發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對在本轄區內較大事故多發且車輛、駕駛人員也屬本地的,要嚴肅追究政府主要領導責任。(記者 朱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