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公布。《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屆時我省將不再發放暫住證。施行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后,須申領居住證。
近日,就群眾關心的問題,省法制辦、省公安廳負責人進行了相應解答。
3類人可申領居住證
《辦法》明確,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本省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辦法》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