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國家多部委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福建省相關實施意見近日出臺,9月20日起實施,《福建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適用》同時廢止。
政府定價范圍
由8類減為4類
與此前的暫行辦法相比,此次的實施意見縮小了政府定價范圍,定價管理類別由原來的8類減少為4類。
原實行定價管理的8類為: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醫療機構、游覽參觀點等配建的停車場;依法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殯儀館等配建的停車場;物流園區、專業市場等配建的停車場;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停車場所;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的停車場所;交通肇事、違章被強制拖離現場車輛停車服務收費。
實施意見考慮納入定價管理的4類為: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機場、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和軌道交通換乘站以及旅游景區等配建的停車場;公立(辦)的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養老院、殯儀館等配建的停車場;經授權的部門、機構依法設置的路內停車泊位。
四類情況應免收停車費: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執行應急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由持殘疾證的殘疾人本人駕駛的合法殘疾人專用車輛;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辦公時間對外來辦事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
推行差別化收費
實施意見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推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車服務差別收費。
對不同區域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要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要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要合理制定停車服務收費計時辦法,逐步縮小計費單位時長,加快推行電子繳費技術,鼓勵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
此外,實施意見提倡對新能源汽車的停放服務收費給予優惠。(記者 趙錚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