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華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華僑身份需要確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條 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
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并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應當建立華僑權益保障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要求,為華僑提供政策咨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支持、鼓勵和引導華僑參與本省建設、通過捐資捐贈等方式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對有突出貢獻的華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省內的華僑,可以參加原籍地、原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選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和僑務重點縣(市、區)可以邀請華僑作為政協特邀委員;縣級以上政治協商會議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
第十條 在本省的華僑,可以依法申請成立社會團體并開展活動。華僑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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