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旅游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
隨著鄉村游興起,具有鮮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回應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上位法未對此作出相關規定,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確,給發展帶來諸多問題和困難,也容易產生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
條例規定,在鄉村和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區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賃他人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牧漁生產活動,開辦民宿,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民宿的建筑、設施設備和經營服務應當具備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條件和衛生要求。民宿業的發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安全有序、體現特色、保護生態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民宿業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民宿發展中的問題。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表示,條例將民宿界定為有別于賓館、飯店等傳統旅館的一種新型業態,這也是繼浙江之后,國內對民宿的又一地方立法。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類評定工作,建立信用檔案,認定信用等級,并予以公布。對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旅游經營者,向社會公布的同時向有關部門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通報。
條例還明確并細化了旅游投訴處理的程序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