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用戶權益保護,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打擊竊水行為……26日,由福建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草案)》,對上述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規范。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
擬統一建設管理
省人大常委會環城工委對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后,提出增加和修改相應內容:因工程施工、管道維修或檢修等原因需計劃性停水或降低水壓,應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對外發布搶修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知用戶;用戶發現注冊水表故障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用戶足額補交水費后告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告知之時起24小時內恢復供水。
目前我省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在建設和維護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多問題,成為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對此,草案規定: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統一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維護管理,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經供水企業查驗合格后,由供水企業進行運行維護;居民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應當計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城市供水價格統一彌補。
偷水擬最高罰2萬元
近幾年我省竊水、轉供水、私接亂改等損壞供水設施、干擾城市供水管理的行為屢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勢,給供水安全造成極大隱患,在城鄉接合部尤為突出。對此,草案規定:用戶不得故意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裝水清、表前接管、違法開啟消防設施、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用戶竊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單位時間管徑流量乘以用水時間計量收費。對有上述行為的單位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調研中,大家一致認為要增加確保水質安全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環城工委負責人表示,環城工委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應內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很必要的隔離設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由市、縣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由供水企業設立明顯保護標志,并禁止建造建筑物等;供水企業每季度將飲用水水質安全檢測結果通報轄區供水主管部門。
(記者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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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草案)》提交初審 條例提出:制定調整居民生活水價應組織聽證
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昨召開,《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草案)》提交初審。據了解,初審稿在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規劃與建設、城市供水經營和管理、用戶權益與用水管理、城市供水設施保護和維護等方面作出了不少建設性的規定。同時,條例還提出,用戶有權查詢用水量以及水質、水價和水費信息。
據了解,這份條例在初審前聽取了相關部門以及供水企業、業主代表、用水企業、房地產商和物業公司等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并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常委會委員和省發改、衛計、財政、環保、主建、水利、物價等相關部門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
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開展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質量和安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直飲水。”同時,還建議第十五條第三款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供水管網建設和更新改造,減少漏損與二次污染”等內容。
同時,條例還在第十二條增加“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必要的隔離設施”、并提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由供水企業設立明顯保護標志”并禁止建造建筑物等五種活動、“每季度將飲用水水質安全檢測結果通報轄區供水主管部門”等內容。
條例草案提出,要優先使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環境保護、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門建設應急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水系取水的飲用水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時,應當逐步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利用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傳統水源,解決本地區的供水需求,優先保障生活用水。
記者留意到,在條例草案中,對用戶權益也做了明確規定。例如,用戶享有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以及水質、水價和水費信息。其中水質信息的查詢是經過調研后新增加的內容。
條例草案提出,因工程施工、管道維修或者檢修等原因需計劃性停水或降低水壓,應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對外發布搶修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知用戶。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作出解釋,并盡快到達現場。
在居民用水方面,條例草案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提出“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以及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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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擬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昨日,《福建省水資源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一審。一審稿在水資源管理制度、跨流域協調機制、飲用水源地保護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我省水資源量存在時空分布不均,地區間差異較大,且工程性、水質性、資源性缺水并存等問題。在此情況下,1992年制定的《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已難適應新形勢需要,因此,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
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在調研中,有意見提出,條例應明確貫徹落實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即“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的內容。因此,在一審稿中將這三條原本分散在各相關章節的紅線,分別予以突出體現。同時,建議增加“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作為第三條第一款。
同時,一審稿還提出,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此外,為強化跨流域協調機制問題,一審稿還增加一款明確跨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由共同上一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根據海綿城市建設需要,一審稿增寫“鼓勵城市新區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深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內容。
一審稿還提出,水行政、水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水質監測數據、資料實行共享。城市、集鎮、重點開發區應當建立飲用水源應急預警機制,加強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建設,保障城鄉居民用水安全。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有計劃組織保護區內居民外遷,防止飲用水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若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工程,一審稿也有具體罰則,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封閉,逾期不拆除或封閉的,由政府組織強拆,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齊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