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福建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簡要介紹我省法院近年來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情況,對正確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進行解釋說明。
認真落實首負責任制,確保消費者獲得及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依法認定“霸王條款”無效,保障消費者各項法定權利。針對經營者制定“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嚴格適用新消法的規定,對“預付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貨”等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格式條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的,一律認定為無效,依法保護消費者行使法定權利。
依法審理網絡購物糾紛,全力維護網購安全。依法確保消費者網購“后悔權”的行使,維護消費者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對經營者以“知假買假”為由進行抗辯的,依法不予支持。經營者生產或者銷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義務,消費者只要支付了商品對價,理應買到合格商品,否則就有權依照新消法向經營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記者 程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