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尹訓銀)“老家的親戚通過長途客車給我托運了一件包裹,托運費也交了,可我本人去車站取包裹時,工作人員又讓我交了3元錢的包裹寄存費。”近日,家住山東省濟南市的吳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山東記者站,反映了自己去濟南長途汽車站南站區取包裹被加收寄存費的事情。
被收3元寄存費
據吳先生介紹,今年6月29日他的親戚從青島膠南托運一件包裹到濟南,承運方為山東交運集團。吳先生打電話聯系隨車駕駛員,駕駛員告訴他汽車于當日中午12點到達濟南長途汽車總站南站區。吳先生于11點50分到達濟南長途汽車站南站區等候取快件。12點時,吳先生撥打隨車駕駛員的電話,駕駛員告訴他去濟南長途汽車總站南站區物件寄存處取包裹。吳先生快速來到南站區,工作人員讓他交3元錢寄存費,否則無法取包裹。
“親戚已經付了托運費,為何取包裹還要交3元錢寄存費?假如我沒有及時取包裹,并確實在車站寄存了包裹,讓我交寄存費無可厚非,可我到站時包裹還沒有到,更沒有要求在車站寄存,怎么還要收寄存費呢?這個費用收得合理合法嗎?”吳先生對記者說。隨后,吳先生找到隨車駕駛員。駕駛員說,車站要求把托運物品放在站內寄存處,收件人不能直接從駕駛員那里取包裹。
車站未提供批文
近日,記者撥通了濟南長途汽車站96569客服熱線,一位姓李的值班長說,取包裹時收3元錢寄存費很正常,全國長途汽車站都是這樣收費的,因為物品放在車站得需要人看管和保存。
記者詢問,收取3元錢寄存費有沒有物價部門的批文。值班長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復,只是讓記者提供吳先生的聯系電話,并說會及時和吳先生溝通此事。截至記者發稿,吳先生表示,他沒有接到濟南長途汽車站的任何回復。
涉嫌價外加價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助理、高經經濟師王云鵬認為,吳先生的親戚通過長途客車托運貨物,已經交付了托運費用,車站如果還有其他收費項目應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哪一種托運方式,如果未告知就涉嫌價外加價,違反了有關法規。鑒于以上情況,吳先生可向物價部門或工商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凱凱認為,車站收費的前提是必須有物價部門的批文,并提供正規發票,否則就是違法行為。消費者遇到價格糾紛、遭遇價格欺詐、不開發票等情況,可以撥打價格舉報電話12358或者稅務部門舉報電話12366舉報。
相關法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