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之聲:對于周先生的遭遇,法院駁回了他的起訴。原因是打人的游客只是參加旅游的一位旅客,并不是旅行社的,也不是途牛的。您對這樣的理由怎么看?
蘆云:“確實如此,因為在提起訴訟的時首先要確定被告的情況。打人者是侵權的主體,只有侵權的主體確定后,才具備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那么,在這個案件中,無論旅行社還是途牛,都不是直接的侵權主體,只是說在此過程中需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所以,法院以此為由作出駁回的決定,我認為是合理的。”
經濟之聲:周先生還想繼續上訴,您認為有必要嗎?
蘆云:“我認為是可以的。畢竟在這個事件中,周先生的身體受到了傷害。那么,在確定侵權的主體后,還要調查清楚現場的事實情況。其次,要判定周先生現在所遭受到傷害的后果是什么程度。在具備以上條件的情況下,他可以繼續訴訟。我認為在訴訟的過程中,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向法院申請調取相應的證據,由旅行社或途牛來協助,以取得必要的基礎的信息。”
經濟之聲:周先生之前根據當時與途牛網簽訂合同當中,保護游客安全義務的條款向法院起訴,然后法院給駁回。那么,法院的意思是說途牛網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是嗎?
武高漢:“那要看途牛網跟消費簽的是什么樣的協議。比如途牛網作為擔保人,擔保不發生任何問題,出了問題由途牛網負責。那么,如果真出了問題,他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反之,如果在之前簽訂合同時,途牛網表明自己只是中介,具體的事項需要游客與旅行社協商解決,那么,途牛就不需擔責。所以,關鍵還是要看當時合同簽訂的具體內容。”
經濟之聲:周先生還說,他去法國的一家醫院就醫處理了傷口,總共花費35歐元,相當于人民幣300多塊錢。如果要申請賠償,您有何建議?
蘆云:“一般來講,對于所花費的醫療費或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的人身損害賠償中都是可以要求的。關鍵的是,這里邊存在證據的問題,比如在境外所開的相關票據是不是存在?除此之外,如果確實構成了比較大的傷害,可能還需要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的賠付標準予以相應的支持。
目前,周先生遇到的最大的困難是,被人打了之后找不到打人的人,所以自己的權利沒有辦法得到維護,陷入了維權困局。
那么,借用此事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發生危急人身損害的情況下,第一時間要想到報警,做好證據留存。其次,即使當時沒有報警,但至少可以對侵權者的個人信息進行留存,這是最基礎的證據保存意識。”
經濟之聲:在境外游的過程中,消費者難免可能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注意個人安全問題?
武高漢:“首先要跟旅行社簽訂好合同,在簽訂好合同的前提下,自己在旅行的過程中也有義務注意自身安全。旅行社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它應當注意和防范安全,并不是消費者出了所有的問題,它都會承擔責任。因此,消費者一定要把握好度,從各方面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識。
蘆云:“第一,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對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要有全方位的約定,必要的情況下需購買意外險。第二,從導游的角度來講,在執業過程中,要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最大限度避免意外的發生。第三,游客要遵守法律規定,聽從旅行社的安排。除此之外,要遵守當地的風俗習慣和人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