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網北京5月10日訊 5月9日,海淀法院發布消息稱,李先生從某公司處購買了25瓶日本清酒,隨后發現,此進口產品外包裝上未張貼中文標示,為此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款。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李先生訴稱,2016年6月1日,其在被告公司的店面初購買了25瓶日本清酒,以作公司宴請之用,價款共計6500元。后經仔細觀察發現,該商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示,無法獲取食品相關信息,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退還貨款,并進行十倍賠償。
被告公司辯稱,雖然沒有中文標示,但只是違反了規定,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會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當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據一份及機打小票一張,被告公司亦認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食品,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沒有中文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本案中被告公司出售的日本清酒未張貼中文標示,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最后,法院支持了李先生退貨退款、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中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賠償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無論進口食品是否有質量問題,只要其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外包裝上添加中文標示,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就可以請求退款退貨及十倍賠償。但是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利時,應注意保存證據,不僅應保留好購物小票、收據、發票等購物憑證,還應妥善保管所購食品內容和外包裝的完好,以防毀損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