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多人的聯名反對信
除上述數據令人不解外,記者發現華大基因的控股股東(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場糾紛中作為第三人。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華大基因中心建設項目位于深圳市鹽田區梅沙街道大梅沙鹽壩高速以北,地塊編號2010-206-0002,總用地面積為102999.81平方米,總建筑面積343745.2平方米。
原告曾文英等5人均系居住在涉案項目(深圳華大基因中心項目建設項目)周邊的業主。
原告稱,“原告和周邊很多業主都明確反對,華大基因項目入駐大梅沙片區,并向被告(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提交了三千多人的聯名反對信。”
被告在2014年5月26日于官網發布“關于華大基因中心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前公示”后,大梅沙周邊又有三千多業主再次提交了聯名反對信,并按被告的提示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于2014年5月30日向其提交了聽證申請……
案件號為(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962號,判決日期為2015年1月12日,判決內容為:駁回原告曾文英、原告陳碧云、原告卓宇紅、原告陳霞、原告曹新偉的訴訟請求。
華大基因第一份申報稿報送的時間為2015年12月11日,申報稿對該訴訟并無記錄。
另外,關于還有兩起案件,與華大基因控股股東的建設項目有關,分別為(2016)粵行申1522號和(2016)粵行申1523號。
(2016)粵行申1522號顯示,再審申請人陳靄忠,基于其深圳市鹽田區成坑村原居民的身份,以涉案土地與其居住地相近,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上興建的建設項目將會造成環境污染,且有潛在生物風險為由,主張被申請人(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向第三人核發的深規土許BH-2011-0032號《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涉案《規劃許可證》)侵犯其合法權益,訴請撤銷涉案《規劃許可證》。
(2016)粵行申1523號顯示內容,與其類似,再審申請人為鄭強。
上述兩起判決日期為2017年5月26日,判決內容為:駁回陳靄忠、鄭強的再審申請。
不過,華大基因后一份申報稿,為2017年3月14日報送,上述兩起案件并未判決,但申報稿對這兩起訴訟并無記錄。
華大基因于潛在糾紛風險中表示,“公司目前不存在知識產權相關糾紛,以及其他領域尚未了結的糾紛。”
另外,華大基因表示,“控股股東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對上述情況,上海駿豐律師事務所王建新律師對記者表示,“從法律角度沒有披露的必要,從謹慎角度出發,還是披露比較好。”
另一位律師對記者表示,“還是要公告的,因為公司項目因此有了不確定性。但如項目與上市公司無關,則無需披露。”
華大基因曾回復記者郵件,表示稍后準備好答復。但截至記者發稿,華大基因尚未對記者的疑惑進行答復。
華大基因的財務顧問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也未回復記者的采訪郵件。
另外,記者撥打申報稿顯示的保薦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律師(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審計及驗資機構(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電話,接線人均表示申報稿顯示的相關經手人員,不在人員名單上,可能在其他地區或部門。
華大基因保薦人律師為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文梁娟對記者表示,“這個不方便透露,如果沒有公開的話,都屬于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