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3日以問題解答的方式,明確了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中六類不予登記的情形。與此同時,協會將定期對外公示不予辦理登記的申請機構名稱及不予登記原因,同時公示為該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名單。
這六類情形分別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規定的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份問答也對律師事務所提出更高要求。問答指出,為切實維護私募基金行業正常經營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規范運營,督促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真正發揮法律意見書制度的市場化專業制衡作用,進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的透明度,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自本問答發布之日起,在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礎上,協會將進一步公示不予登記申請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情況。
其中,律師事務所累計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出于審慎考慮,自其服務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記機構公示之日起三年內,協會將要求由該律師事務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的申請機構,重新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另行出具法律意見書。
協會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機構、律師事務所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高度珍視自身信譽,審慎選擇業務合作對象,評估合作對象的資質以及業務開展能力。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提供相關服務的過程中,相關各方應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應損害自身、對方機構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記者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