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11月3日公布關于對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7】第173號)。
監管函顯示,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的控股股東,按照2017年7月26日披露的增持計劃,于2017年7月27日增持康得新股份4,558,384股,占康得新總股本的0.13%,于2017年7月28日增持康得新股份2,748,800股,占康得新總股本的0.078%。2017年8月3日,康得新披露半年度業績快報,公司的前述股票增持行為發生在康得新半年報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深交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 第1.4條及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4.2.21條的規定。要求公司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鄭重提醒康得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 賣股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