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控實控人違規被告 查戶籍地“失聯”?
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已經對投資者索賠*ST大控的案子正式立案。而據《證券日報》記者從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處了解,“此次投資者索賠的對象不僅限于上市公司*ST大控,還有部分投資者表示要同時向公司實際控制人代威索賠”。
同時,據臧小麗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由于法院一直沒有聯系到代威,因此,同時向上市公司和實際控制人代威提出要求索賠的投資者訴訟周期可能會比較長,因為需要多走一個訴訟公告程序。”
公司實控人違法被告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ST大控于2017年4月12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稱,因公司涉嫌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此次調查僅用了三個月的時間,2017年7月24日,公司便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后,9月7日,公司又發布了“關于對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決定》)。
據《紀律處分決定》顯示,經查明,公司、控股股東大連大顯集團有限公司(2015年12月份更名為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股東或長富瑞華)在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項內部審議程序等方面,相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項:一、多筆擔保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二、重大訴訟、仲裁信息披露不及時;三、公司業績預告披露違規;四、重大資產重組內幕知情人填報及披露違規;五、募集資金凍結事項未及時披露;六、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聯系機制;七、未按要求披露監管函件。
上交所表示,公司重大擔保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重大訴訟及仲裁未及時披露、業績預告披露違規、重大資產重組內幕知情人填報及信息披露違規、未建立信息披露有效聯系機制且不配合監管工作,違反了相關規定。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對于公司此次違規,上交所不僅對上市公司進行了處分,還同時對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代威(已辭職)也進行了處分。
上交所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代威(已辭職)違反誠實守信原則,不遵守公司決策程序和內控制度,擅自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多份擔保協議,嚴重損害公司利益。”
此外,上交所還表示,時任公司董事長華韡(代行董秘職責)作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未勤勉履職,對公司治理混亂、內控失靈和信息披露失控等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時任總經理高寧和肖賢輝、財務總監周成林作為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蘭書先,未勤勉盡責,對公司業績預告違規負有責任。
實際控制人“失聯”?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后認為,公司在關聯擔保信息披露和審議程序、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信息披露、募集資金凍結信息披露、業績預告等多個方面的違規事實清楚,情節嚴重。
其中,上交所認為,公司、控股股東及當事人提出的相關擔保及訴訟系代威個人行為、公司面臨實際困難、會計師進場時間較晚等申辯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相應紀律處分。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決定:對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和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代威(已辭職)、董事長華韡(代行董秘職責)、總經理高寧(已辭職)和肖賢輝、財務總監周成林予以公開譴責,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蘭書先予以通報批評,并公開認定代威、華韡3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在證券監管部門下發對公司實際控制人代威的決定后,投資者在維權的可以同時向上市公司和代威索賠。”
“在我接手的投資者索賠案中,有的投資者最高索賠金額高達百萬元以上,由于索賠金額太高,在上市公司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如果同時向代威索賠的話,投資者可以在公司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向代威個人索賠。”臧小麗律師表示:“投資者索賠的金額是不變的,只是增加了索賠的對象,投資者要求上市公司和代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據臧小麗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目前法院無法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代威,因此,投資者同時要求上市公司和代威索賠的案件結案時間恐怕無法確定。”
臧小麗律師表示,“法院曾到公司實際控制人代威的戶籍地查訪此人,但依然不能聯系到代威本人。”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9月19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公開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向代威發布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同時,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還表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述公告中表示,“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一個周二下午13時30分(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記者 矯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