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赤峰道,有一座“瓷房子”,占地面積1274平方米,建筑面積約2677平方米,是一座有百年歷史的法式老洋樓。
瓷房子前身是民國外交官黃榮良故居。2002年,其現在的主人、天津市收藏愛好者張連志斥資買下后,開始了“驚世駭俗”的改造。
到現在,瓷房子里里外外帖有7億多古瓷片、13000多只古瓷瓶和古瓷碗,成為了一個3A級景區,每天接待游客數千人。
因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的公告顯示,瓷房子將在8月8日進行司法拍賣,評估價為1.4億余元。
但圍繞著瓷房子的拍賣,存在著一系列難解的爭議。
(位于天津市赤峰道的“瓷房子”,張連志供圖)
司法拍賣的1.4億余元來自于天津中量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8月5日作出的評估報告,但其中明確寫到:評估范圍為對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區赤峰道64號房地產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并特別提醒,評估范圍不含室內室外文物及瓷器裝飾價值。
公開報道稱,瓷房子主人張連志自行委托公司評估得到的評估總價為98億元,其中瓷片估值94億多元。這造成了瓷房子拍賣估價從1億到約百億的巨大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司法拍賣的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在拍賣之前,被執行人有義務協助將上述房產中所有瓷片等裝修材料、辦公用品、家具、古董、陳列品等物品(含貴重物品)進行清場配合拍賣,截至拍賣日不清場視為放棄權利,申請人有權對其進行處置,并對由此發生的損壞、丟失概不負責。
在7月30日進行的一場研討會上,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曉舒表示,根據《民法》對物的分類可知,瓷片和房屋本身構成的是結合物,這已經是一個獨立的物,是不能分割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也認為,在《民事訴訟法》中,法院之前查封瓷房子的效力是及于瓷房子的外觀所附加的瓷片的。法院在執行以及查封和拍賣的時候,應當將這個房屋以及連同其上的這些瓷片、瓷瓶一起進行評估。
肖建國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并拍賣。
接下來的問題是,這些附著于房子之上的瓷片并未完整的瓷器,其是否有如此大的價值?
研討會上,北京石刻藝術博物館研究員劉衛東介紹,即使是瓷片,一些好的瓷片標本也價值上萬元或者幾萬元。此外,據介紹,瓷房子中還有兩三千件石刻和約20噸水晶。
《新京報》8月1日刊登的一篇評論認為,瓷房子主人對瓷房子外貌進行裝修改變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屬于改變建筑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的違法行為。
這令人聯想到前段時間備受關注的上海巨鹿路888號被違法拆除事件,作為受“銅牌保護”的“優秀歷史保護建筑”,在2015年被一個90后海歸女孩以8380萬元的價格買下后,竟然被業主私自拆除,在老洋房原址上,立起了一座金屬混凝土結構的未完成建筑物。
最終,此事件以對違法行為人王某罰款人民幣3050萬元,責令10個月內恢復建筑原狀,對相關政府責任部門及10名責任人員問責而告終。
但瓷房子主人張連志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理鵬介紹,瓷房子被準備認定為文物是2004年,被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是2005年,而瓷房子帖瓷早于這些時間,并在2003年被評為景區和博物館,所以,瓷房子帖瓷并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天津市和平區文物管理所在今年5月10日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中也指出,瓷房子博物館是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但即使瓷房子被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其也并非不能進行拍賣。《關于進一步做好文物拍賣標的審核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不能上拍,而瓷房子的產權為私有。
對于已被水泥嵌入房子的瓷片,人力是否能將其與房子分離?公開報道稱,天津市東麗區法院執行法官表示,也可以拍賣后,由雙方協商處理瓷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