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于工傷認定最新規:上下班途中及下班回家順道到菜市場買菜出意外算工傷。
最高法今日發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屬于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出意外算工傷
中新網北京8月20日電(記者 闞楓) 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近年來,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將原本簡單的勞資關系“復雜化”,更易在工人發生工傷后出現“扯皮”和糾紛。那么,對于工人來說,明確工傷保險該由誰交、一旦受了工傷該找誰賠等問題尤為重要。
在20日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孫軍工說。
針對上述新問題,20日發布的這份《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這部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時間?
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合理路線”的范圍
對于“合理路線”的范圍,趙大光舉例稱,“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所以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記者 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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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工傷參保人數不斷增加
隨著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進一步上升的趨勢。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
而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系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
《規定》對日常審判過程中出現的上述問題一一做出了解釋。
內容
派遣工工傷誰來承擔?
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形態日益復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此,《規定》第三條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
《規定》第三條載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