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止生態環境領域“小過重罰”和“大過輕罰”?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王翔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生態環境法典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擬進一步落實過罰相當原則。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初次審議期間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污染防治領域各單行法制定時間不同,有關罰款金額的規定區別較大,在編纂法典時應當充分考慮不同污染防治領域罰款金額的平衡,要進一步落實過罰相當原則,避免“小過重罰”和“大過輕罰”。
王翔介紹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研究了上述意見,對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當,同時保持相類似違法行為之間法律責任的平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增加從重處罰、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等一般適用規定。二是將行政處罰五年追責期限的適用情形,明確為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三是總結執法實踐情況,對部分條文中的行政處罰規定,區分不同違法主體、違法情形,調整計罰標準,作出相應修改完善。四是將有關污染物排放口、編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生態環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責任予以統一。五是完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監測等法律責任,使企業事業單位有關監測的法律責任大體平衡。六是參照危險廢物有關違法的罰款數額,對放射性污染防治相關罰款數額進行調整。
王翔進一步介紹說,污染防治編草案二次審議稿在結構上分為九個分編,這一體例結構,首先考慮的是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三大污染防治攻堅戰,其次是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對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等新領域污染防治問題作出針對性制度規定。除通則以外,污染防治編草案二審稿分別針對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學物質和電磁輻射以及光污染八種不同污染類型,整合了現行各單行法的相關規定,構建了覆蓋傳統污染類型與新型環境污染問題的制度體系,旨在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系統性制度供給,突出了推進科學治污、精準治污的鮮明特征。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記者:謝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