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發布關于嚴厲查處境外入洛人員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內容如下:
關于嚴厲查處境外入洛人員涉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防范和應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廣大市民、海外鄉親和境外入洛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自2020年3月5日以后經全國各口岸入境到達泉州市洛江區持各類證照的中國大陸公民、臺港澳同胞和外國公民,必須自覺遵守省、市、區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將依法從嚴處理,現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或阻礙執行職務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信息的;
2.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它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到達我區后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的;
4.在集中隔離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工作人員工作的;
5.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6.編造傳播疫情謠言,慫恿他人對抗隔離,阻礙執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國人入境后,留宿旅館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留宿旅館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規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證申報或登記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國邊境等手段入洛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偷越國邊境或非法入境予以處罰;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監督故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及謊報、瞞報病情和拒不配合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單位和個人。
24小時舉報電話:110;0595-22632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