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鯉城區行政執法局出臺《鯉城區城市管理協管人員管理規定》,協管人員出現12種情形可視情節作為解聘依據。
協管人員隊伍作為執法輔助力量,長期以來存在著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直接影響到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鯉城區行政執法局出臺規定,對城市管理協管人員的招錄聘用條件、程序、方式以及崗位職能、日常管理和退出機制做了進一步的規范。規定明確要求協管人員只能協助開展執法工作,不得行使執法權,必須嚴格執行《福建省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中的相關條款。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細化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等12種情形可視情節作為解聘依據,初步建立起區協管人員的退出機制。
這12種情形為:曠工或者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七天,或者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十五天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連續三次季度考評或年度考評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向工作對象吃、拿、卡、要被查實的;打罵工作對象被查證屬實的;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的;未經批準擅自離崗并影響工作的;違反著裝管理規定情節特別惡劣或屢教不改的;因行為失當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受治安處罰、黨紀處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應予辭退或解聘的情形。(記者王金植 通訊員林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