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計生家庭獎勵金額大幅提高,失獨家庭將獲得特別扶助金。昨日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決定,對我省現行多項計生政策作出微調。今后,符合生育二胎者將不再受四年生育間隔期的規定,可由夫妻雙方自主選擇。此外,違反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藏匿包庇超生行為最高可罰1萬元。
取消四年生育間隔期規定
修訂后的《條例》取消了生育間隔期強制性規定,體現了生育的人性化。此前規定,符合生育二胎的生育間隔期須達四周年以上。據了解,這個規定始于上世紀80年代,在當時對控制人口過快增長,緩解和平抑我省生育高峰的出現起到了積極作用。進入新世紀后,我省已連續12年保持低生育水平,據省統計局的人口抽樣調查,我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經由1990年的24.44‰下降到2011年的11.41‰。由此測算,如果取消生育間隔,對“十二五”人口計劃的完成不會有大的影響。
省人口計生委表示,取消生育間隔后,將進一步緩解群眾生育意愿與現行生育政策之間的矛盾,減輕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壓力。
獎勵扶助標準大幅提高
《條例》大大提高對計生家庭的獎勵扶助標準。對于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夫妻,一次性發給不低于一千元的獎勵費;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且已經絕育的家庭,將獲得一次性不低于三千元的獎勵費。
此外,農村領取獨生子女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并已絕育的家庭,參加新農合、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助。
修訂后的《條例》對失獨等特殊群體家庭給予特別關注,規定: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后未生育且未收養的夫妻,由縣(市、區)政府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發放特別扶助金。有條件的地方要適當提高扶助標準;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夫妻和因為計生手術引發并發癥的人員,由政府代為繳納養老保險費;失獨家庭或者農村二女戶家庭遭遇成員死亡、傷殘或者重大疾病的,按本省規定要給予補助。
婚外育將被開除公職
針對婚外育現象,《條例》規定,違反規定生育或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將給予記過以上的處分;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并報同級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屬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此外,違反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一些家庭為了多生孩子,采取不拿結婚證就先生孩子的辦法。修訂后的《條例》規定,未婚生育,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上一年城鎮居民收入或者農民純收入的百分六十至一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如果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被告知征收后三個月補辦結婚登記的可免于征收。
藏匿包庇超生最高罰1萬
針對計生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藏匿、包庇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由縣(市、區)政府計生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予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超生者的處罰,《條例》規定,已經多生育、婚外生育的,應按上一年城鎮居民收入或者農民純收入的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到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個的,按四到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的,從重征收;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到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的,從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