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23日訊到超市購買了三瓶龜苓膏,結果卻發現其中一瓶已發霉,另一瓶沒有生產日期。21日傍晚,莆田鄭女士在冠超市莆田店就遇到了這樣怪事。事后,她向商家索賠500元,但超市只愿接受以一賠十的方式。目前,荔城區食藥監部門已對此事介入調查。

發霉的龜苓膏(右)塑料隔膜已破損,顏色和味道也變了
消費者:買三瓶兩瓶有問題
鄭女士介紹說,21日傍晚6點左右,她和丈夫在位于城南加油站對面的冠超市(莆田店)購買了3瓶“寶豐龍”牌龜苓膏,每瓶價格為2.7元。走出超市后,他們將龜苓膏取出查看時,發現其中一瓶龜苓膏居然已發霉,而且還散發著難聞的腥臭味。隨后,他們發現另一瓶龜苓膏的外包裝上竟然沒有生產日期。
“隨即,我們找到商家理論。”鄭女士說,商家愿意十倍賠償,但她覺得根據2015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所以鄭女士提出500元的賠償。
商家:非惡意售變質商品
冠超市(莆田店)的鄒店長介紹,顧客購買到發霉的商品,的確是超市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失誤造成的,正是出于這個原因,超市愿意對所售商品進行十倍賠償。另外,顧客提出的其中一瓶龜苓膏沒有標注生產日期的情況,此前并沒有向超市反映,他會立即讓工作人員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檢查,如還發現類似情況,將向供貨商提出警告,并進行相關處罰。
“超市并非惡意出售變質商品。”鄒店長表示,按照規定,超市工作人員每天都會對所售商品進行相關質量檢查,所售龜苓膏出現霉變,可能是不文明的顧客將瓶口塑料隔膜損壞,而工作人員未及時發現所致。消費者如果以“欺詐銷售”為由,索賠500元,超市是無法接受的。
對此,記者咨詢了莆田多位律師。律師均表示,以鄭女士的情況,很難根據新消法,獲得高額賠償的支持。
律師鄭先生告訴記者,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消費者要獲得500元的賠償,必須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而從上述事件來看,消費者除非能舉證商家所售產品基本上都是變質的,而且已因此蒙受損失。(海都記者蔡學偉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