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一名江西籍游客在在云南瑞麗一家翡翠商鋪,選了一只手鐲戴在手上。店家告知所戴手鐲售價30萬元后,游客便想取下,誰知手并沒有放在桌面上,手鐲摘下后在地面摔成了兩段。之后,這名游客暈倒在現場。記者6月28日從瑞麗寶玉石協會獲悉,經評估,該手鐲市場價值為18萬元。(據6月28日中新網報道)
看完這則新聞,不禁生出一種消費危機感。過去講到消費危機,主要是針對假冒偽劣而言。這起事件告訴我們,在消費過程中,真有可能存在“大意失荊州”,自己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賠掉多少年的工資。據稱,價值十幾萬元的手鐲還是普通的,當地商家還有價值幾百幾千萬元的手鐲,如果不小心碰壞的話,真有可能賠得傾家蕩產。
任何一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摔壞了別人的手鐲,自然應該賠償。可是,這畢竟是消費者的無心之失,而這種過失應該無限放大嗎?既然講責任,那就把責任講到位,在這一事件中,商家有沒有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商品和服務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可在這一事件中,并沒有看到明碼標價。而且,商家也沒有進行有效的風險提示。從圖片中看到,這個評估為18萬元的手鐲,像大白菜一樣隨便擺放著。從一個人的常識出發,誰能相信這是貴重物品,價格這么高?回頭想想,如果商家進行了明碼標價,并且進行了有效提醒,消費者還會這么隨便試戴嗎?還會有后來的摔斷嗎?
2013年3月28日,《鎮江日報》曾經報道過一則“天價手鐲”案。當時,一名拿低保的市民在柜臺拿手鐲觀察時,不慎將標價38.8萬元的翡翠手鐲從手中滑出,墜落在地,局部出現裂痕。法院認為,珠寶公司未對經營場所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手鐲墜地受損后果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參照專業人士意見,酌情認定該手鐲的殘值為2.3萬元,受損金額為12.45萬元,最終判決消費者賠償30%,即3.735萬元;而珠寶公司對翡翠手鐲損壞產生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
消費者過失責任不應無限放大。如果無限放大消費者責任,那么,這個市場真可謂風險無處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