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立法確定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人才日”
從2017年開始,深圳將每年11月1日定為深圳人才日,并以立法形式予以確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8月17日通過,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從立法層面保障深圳的人才工作。
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舉行新聞發布會,就即將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以下簡稱《人才條例》)回答記者的提問。會上,深圳市委組織部副巡視員、部務會成員張謙透露,配合《人才條例》的施行,以及首個“深圳人才日”,11月1日,位于深圳灣的深圳人才公園還將舉行開園儀式以及“人才嘉年華”系列活動。。
《人才條例》發揮人才立法“定海神針”作用
深圳是一座因人才而興、因人才而盛的城市。深圳的人才立法,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7月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隨著深圳城市的發展,人才規模不斷壯大特別是海外人才的大量引進,對人才政策賦予法治剛性的渴望和呼聲越來越高,《人才條例》因時而生、應勢而為,發揮人才立法的“定海神針”作用成為了現實的需要。
《人才條例》共七章六十八條,在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與流動、人才評價、人才激勵、人才服務與保障等各方面都有突破和亮點,張謙用三個關鍵詞予以概括:
第一是“放權”,即充分向用人主體放權。例如,第二十四和五十二條規定,取消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和人力資源服務兩項行政許可事項,改為登記備案制;
第四十條明確,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可以承接。
第二是“松綁”,即放寬或取消對人才的各種限制。如第三十二條,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吸引企業創新人才兼職;
第三十三條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等。
第三是“破壁”,即破除各種壁壘,暢通各類資源流動渠道。如第二十五條,要求由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科研設備與儀器應當向相關人才開放共享;
第三十條,要求打破體制壁壘,吸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
第四十一條,打通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稱互評通道,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可申請評定工程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可申請鑒定高級工以上的職業資格。
在人才引進方面,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曾雪蓮介紹說,目前深圳引進全球最大的職業社交平臺LinkedIn(領英)、中國最大的人力資源在線交易服務平臺“何馬網”總部、美國知名人才發展協會(ATD)落戶深圳。目前,已經有了科銳國際、香港金飯碗、獵聘、百仕瑞等321家機構落戶深圳,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人力資源市場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記者 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