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在當地一級水源保護區引發的水域租賃糾紛案。
此案涉及與深圳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水源保護區,又關乎市民休閑旅游一大去處的“生死存亡”,因而備受關注。
投資建庫壩經營釣魚場
地處深圳西部的西麗水庫是該市城市供水網絡骨干工程之一,屬一級水源保護區,緊挨著西麗水庫的西麗湖度假村是深圳著名旅游區。10年前,每逢暴雨,度假村就面臨被水浸、水淹的危險,度假村則有大量地表污水和污染物沖進西麗水庫,嚴重污染水庫水質。
1999年4月,深圳市西麗水庫管理處向深圳市水務局提出由深圳市寶安南海實業有限公司投資建設凌波灣副壩工程,目的是恢復水庫正常庫容,防止度假村受水淹,該工程已經環保、國土部門批準。兩個月后,深圳市水務局同意了該方案。
2002年6月,水庫管理處與南海公司簽訂了《西麗水庫凌波灣副壩興建與開發合同書》,同意由該公司出資建設凌波灣副壩工程,水庫管理處負責申報、審批等事宜;水庫管理處將副壩建成后的內庫灣使用權租賃給南海公司從事開發利用和經營活動,每十年按現時情況重簽一次合同。此后,南海公司開始在凌波灣水域投資經營釣魚業務。
2013年6月,南海公司請求與水庫管理處續簽合同時,水庫管理處出示了一份《深圳市水務局局長辦公會議重大問題會議紀要》,拒絕與南海公司續簽合同。該會議紀要議定,考慮到續簽合同與飲用水源保護有關法律規定不符,不宜續簽合同。
水域停租雙方對簿公堂
2015年5月,南海公司認為水庫管理處已構成違約,遂將其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西麗水庫凌波灣副壩興建與開發合同書》。深圳市水務局被列為第三人。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約定租賃期限是10年,該合同已履行完畢。依照現行深圳飲用水源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原合同約定的現時情況已發生變化,被告無法與原告續簽合同。
一審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于2000年6月委托專家對釣魚臺項目的論證,以及被告曾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明》等證據材料。證據顯示,凌波灣水塘與西麗水庫完全隔絕,不會污染水庫水質,水塘已不屬西麗水庫水源保護區范圍,只能作為觀光用水。
南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應就內庫灣水域使用權租賃事宜重新進行磋商并簽訂租賃合同。故判令原、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重新簽訂西麗水庫凌波灣內庫灣使用權租賃合同。
水庫管理處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水源保護區范圍引爭議
今天的庭審中,涉案水域是否屬于一級水源保護區成為此案爭議的焦點。
上訴人認為,其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水域在一級水源保護區范圍,一審判決對該事實未予認定。此外,一審判決要求雙方重新磋商并簽訂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法院也無法根據原告申請對該項判決強制執行,因此一審判決沒有強制執行力,應予以撤銷。
被上訴人則認為,凌波灣水域原本屬于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范圍內,但副壩建成后,應將該水域調整為景觀用水水域范圍,而上訴人及第三人有義務、有責任辦理保護區范圍的調整、變更,上訴人及第三人舉證的一級水源保護區范圍圖顯示凌波灣水域仍屬于水源保護區,個中原由被上訴人無從得知,也無任何過錯。涉案合同是副壩工程經過充分論證、調整水源保護區后才正式簽訂,被告拒絕續簽合同已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人表示,深圳市政府并未對調整西麗水庫水源保護區劃線進行批復,凌波灣水域仍屬于一級水源保護區內。
在最后陳述階段,被上訴人當庭稱,該案從一審到現在,上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交合法、有效、能證明副壩建成后,涉案水域屬于一級水源保護區范圍的紅線及坐標圖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訴人無法證明涉案水域屬一級水源保護區,法院應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該案并未當庭宣判。(記者 游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