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是唯一的,出具兩份判決肯定是不被允許的。
——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 許蘭亭
N法治周末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山東人仝[tóng]建華的手里,有兩份案號相同但結論不同的判決書,一份判決書是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另一份則是判處有期徒刑4年。這兩份案號同為(1998)東刑初字第8號的判決書,出具時間同為1998年4月30日,同樣蓋著山東省東明縣法院的公章,其區別在于前者有民事賠償,后者沒有。目前,菏澤市中院和東明縣法院已經成立了調查組調查此事。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這種行為可謂罕見,即便是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也應當在判決之前由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判決是唯一的,出具兩份判決肯定是不被允許的。”
一起案件兩份判決
1995年3月,仝建華見義勇為,被同事李國奪用自制槍支打成重傷。隨后,李國奪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東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仝建華回憶說,在代艷春法官的辦公室里,她把兩份判決書擺在他面前。這兩份判決書唯一的區別在于第二頁中的判決結果。當時代艷春對他說,如果接受判3年緩5年的結果,仝建華可以得到3萬元補償,否則,他得不到補償。“誰讓你見義勇為了?”仝建華多次提到代艷春的這句反問。
東明縣法院在一份關于此事的書面說明中承認:兩份判決書的確都由東明縣法院出具,但判處李國奪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決書實際并未送達,所以無效。
1999年,東明縣法院重審此案,判決書顯示,李國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賠償仝建華共計7萬余元。仝建華說,判決結果已經作出十余年了,但賠償一直沒有到位,他至今沒有收到一分錢。
審判更像“走過場”
仝建華認為,現在出現的這些問題都來源于審判過程的不規范——1998年3月19日,東明縣檢察院就李國奪故意傷害案向東明縣法院提起公訴,仝建華作為被害人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此案由魏學嶺、吳東菊、代艷春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并由代艷春負責主審。根據仝建華的回憶,當日開庭,只有審判員代艷春和書記員鄭東兩人到場。
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時,仝建華發現自己的很多發言沒有被記錄,當即對此提出了疑問。仝建華說:“代艷春這樣回答我,你說那么多,我們可能記得了嗎?并在審判結束后讓我在一張空白記錄紙上簽字,理由是:你不是說你說的很多話沒有記錄嗎,你簽好了以后再給你補上。”
仝建華還提到了一個細節:在法庭辯論階段,法官像睡著一樣趴在桌子上。仝建華的家人當時坐在旁聽席上,認為這次審判更像是“走過場”。
對于上述情節,記者向東明縣檢察院求證,檢察院一位李姓工作人員拒絕接受采訪,稱不記得這個案子了。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