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背景
13日起剛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引發一場激烈的口水戰,男人女人幾乎分為了兩個陣營,靶子是《解釋(三)》中的第七和第十條,分別被輿論概括為“婚后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男人大多持贊許態度,認為規定斷了女性傍大款、為房而嫁的路,有助于改變女孩“無房不嫁”的婚戀觀,有利于婚姻的穩定。而不少女性卻認為,新解釋是對女性權利的漠視,降低了男性的離婚成本,是不負責任男性的“福音”,會主張離婚率的上升。
實際上,人們的口水中,對法律法規有不少的誤讀。本報記者通過請教相關專家,為大家解讀婚姻法及其系列解釋中關于房產的規定。這些解讀或許有助于大家對新司法解釋能否轉變婚姻價值觀的判斷。
解碼一
婚前按揭購房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婚前個人財產在長期共同生活后轉為共有的規定早已作廢
不少人認為,新解釋實施前,老公或老婆的婚前個人財產,可以在共同生活一定年限后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實際上,最高法1993年的司法解釋確實有過相關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最高法同年的《婚姻法解釋(一)》明確指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過,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將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且產權登記在首付人名下作為確定婚前個人財產的依據,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則規定由產權登記人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網友將其簡練概括為“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
多位法官和律師告訴記者,對婚前個人按揭房的產權歸屬,實踐中,法院大多早已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的精神進行判決。
解碼二
丈母娘的焦慮如何化解?
在房子面前,在產權證上加名字才是“王道”
同樣是對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解釋,解釋(三)第七條與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做出了不同的規定,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而解釋(三)第七條卻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從社會現實來說,婚前按揭、婚后贈房歸屬的最新解釋,確實對女性更為不利,為此,網友以戲謔的口氣為丈母娘們支招:讓準女婿和女婿們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實際是一種贈與。但是,僅僅一個約定并不足以保障非產權房真正享受到房子的權益。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贈與約定在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所以,在房子面前,在產權證上加名字才是“王道”。沒有加上名字,即使有證據證明是共同房產,也容易被登記一方單方處置。
解碼三
無產權方一定會被掃地出門嗎?
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對前夫(妻)的產權房有居住權
不少人擔心,身為家庭主婦的弱勢女子,一旦老公出軌并堅決離婚,會面臨流浪街頭的命運,事實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婚姻中弱者有保障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一方生活困難”進行了解釋——“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