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犯劉襄被帶入法庭。向明超 攝
5名被告人產(chǎn)銷瘦肉精,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豫瘦肉精案主犯一審死緩
我從事藥品生產(chǎn)20多年,希望法官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能發(fā)揮我的特長,為社會多做貢獻,將功贖罪,看在我父母已是古稀老人,兒子明年即將高考的情況下,懇請法官對我妻子從輕處理,希望大家吸取我的教訓,踏踏實實做事,不要急功近利,一失足成千古恨,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主犯劉襄最后陳述
據(jù)新華社電 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沁陽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兩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別以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職守罪依法對8名被告人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主犯劉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生產(chǎn)2700公斤瘦肉精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襄、奚中杰明知國家禁止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生豬,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流入市場后會嚴重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為攫取暴利,2007年初,劉襄與奚中杰約定共同投資,研制、生產(chǎn)、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于生豬飼養(yǎng),其中劉襄負責研制、生產(chǎn),奚中杰負責銷售。
被告人肖兵、陳玉偉明知鹽酸克侖特羅對人體有害,仍在劉襄研制出鹽酸克侖特羅后聯(lián)系收豬經(jīng)紀人試用,并向劉襄反饋試用效果好。隨后,劉襄大規(guī)模生產(chǎn)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共生產(chǎn)2700余公斤,非法獲利250萬余元。奚中杰、肖兵、陳玉偉負責將劉襄生產(chǎn)的鹽酸克侖特羅銷售。劉襄之妻被告人劉鴻林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性,仍協(xié)助劉襄進行研制、生產(chǎn)、銷售等活動。
5被告人生產(chǎn)、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經(jīng)過多層銷售,最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yǎng)殖戶,致使大量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勾兌飼料飼養(yǎng)的生豬流入市場。
3檢疫人員玩忽職守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沁陽市柏香鎮(zhèn)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工作人員,疏于職守,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瘦肉精”檢測,就違規(guī)出具《動物產(chǎn)地檢疫合格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chǎn)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1號、5號病非疫區(qū)證明》,其中,王二團、王利明還委托或默許不具備檢疫資格的牛利萍代開證明。
3被告人的行為致使3.8萬頭未經(jīng)“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河南等地。
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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