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單位因特殊需要購買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區、近郊區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房屋在遠郊區的,須經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批準。”記者查詢得知,豐臺區屬于近郊區。
是否有過市局的批準文件?徐國勛說,“當時給區里打報告想購買,區領導批示‘按規定辦理’,但因政策不通,未能購買。”他在給紀檢部門的證明中寫道,市局和區政府都沒有下發過成教局購買陸德華私有房屋的批準文件。
“區政府無權批復單位購買私產,區政府公文批辦單只是公文辦理流程單,能等同購買私房的批準文件嗎?”兩姐妹問。
《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第9條規定,“購買私有房屋的,應在‘3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從1992年9月19日為雙方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到1998年2月16日完成房屋登記審批,遠遠超過政策規定的“3個月”。“是否合理?”
《房產賣契》寫明交易的是“車店口4號”房屋,陸家房子位于“車店口甲4號”,《房屋借用協議》也是“車店口甲4號”,過戶后的新房產證也是“車店口甲4號”。“憑‘車店口4號’的《房產賣契》能將‘車店口甲4號’房屋過戶嗎?”
陸秀媛、陸秀玲希望有人能解答她們心中的困惑。